
二审改判
父母签名有效,孩子也要还债
尹某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院,二审期间,尹某与曾家四人均确认,借款152万元是从2004年开始多次借款累积而成,此前每次借款金额不等,均有立下借条,在签订《借贷协议书》后借条已交回。
尹某向法院提交了2004年至2009年间的《合约书》、《借条》、《收据》,部分单据由曾某清及其父亲签署,部分由曾某清及其母亲签署,2004年2月的《合约书》则有三人共同作为贷款人签署。而曾某明名下的房产则是由其父亲于2001年2月赠与的。
对此,广州市中院认为,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证实,152万元的借贷协议实际是对2004年以来尹某向曾家人出借款项的汇总确认,该笔借款实际为家庭共同借款。
虽然曾某明在签订协议时尚未成年,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进行民事法律活动。
本案中,《借贷协议书》落款处有曾某明的法定代理人共同签名确认,当日出具的收款《收据》中也由他们共同签名,因此,该协议书的签订实际是由曾某明的法定代理人共同参与完成,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借贷协议书》合法有效,曾某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曾某明名下房产的取得亦来源于父亲的赠与,即便根据双方当事人所述,以曾某明的名义订立协议系基于其名下房产可作为借款抵押,事实也是以该房产作为家庭共同借款的担保,即实际并不存在损害曾某明个人财产权益的主观恶意,更不能因此否定其所签订的《借贷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曾某明与尹某签订的《借贷协议书》无效,与法相悖,应当予以纠正。
2013年5月31日,市中院终审撤销原判,判决曾某明一家四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2万元及利息。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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