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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成法定义务 网友吐槽探亲假无法落实

来源: 新闻晚报  2013-07-01 14:55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从今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在起草之初就引发巨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相关条款在网上再掀热议。众多网友集体吐槽,认为在要求子女回家探望父母的同时,企业单位也必须保障员工的探亲休假权。

  今天上午,市人大代表厉明和市老年学学会秘书长孙鹏镖,针对昨夜今晨网友们的争议焦点进行解读。

  不常回家属违法?

  先保障员工“探亲假”

  看望频率、质量如何定性定量?

  无法“看望”也别忘“问候”

  争议一: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违法?

  《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 ”

  就是上述这条被称为“常回家看看”的条款,在昨天网络上铺天盖地出现“明日起,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属违法”的标题,并引发了网友新一轮的质疑。

  众多网友提出,如果子女不常常回家看看算违法,那么建议供职单位如果不放员工探亲假也要一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条款中明确的“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如何保障?是按照工龄还是按照级别计算探亲假休假天数和休假周期?怎样保证探亲假是被用来探亲而非挪为他用……

  此外,大量在异乡打工的网友认为,远离家乡打拼,要常回家的成本太高,期盼用人单位能“带薪休假”,让回家看看真正落到实处。

  -解读:“探亲假”规定需与时俱进

  厉明代表发现,目前我国对于“探亲假”的规定要追溯到1981年就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记者看到,该规定中对于未婚职工探望父母,规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但该规定中指出,享受这样规定的前提是“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厉明指出,“由于该行政法规制定时间较早,有很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目前已经不适用于市场经济时代,需要与时俱进”。

  厉明认为,“目前对于探亲假的规定的确相当模糊,需要同步配套,才能真正落实‘常回家看看’。 ”

  争议二:看望频率、质量如何定性定量?

  记者发现,在昨天微博上掀起的这股“常回家看看”争议中,网友中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是“立法初衷好,但实际操作难”。比如,对于看望的频率,看得好不好,如何界定和量化?如果违法,怎么处罚?

  有网友调侃,“是不是以后回家探望老人要准备个小本子,让爸妈敲章,并记录下时间? ”

  还有观点认为,看望老人是否也要分年龄层而视,60岁、80岁、瘫痪老人,不能一概而论。

  -解读:对“冷暴力”子女有震慑

  孙鹏镖指出,网友的这种质疑也是此前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对将该条款入法的原因:既然难以执行,道德层面的倡导就不要入法。

  但孙鹏镖认为,全国人大内司委在最后审定该条之前,广泛地听取了各方人士的意见,并且将各界反映集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增补进去了。在这一背景下,“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定案件,确实对于一些无视老年人精神慰籍需求,施行‘冷暴力’的不肖子女,发挥了震慑、惩处的作用。 ”

  “我了解到有些子女,出于功利,又为避免受谴责和处罚,将老人送到养老院再也不管不问,但依旧会按月支付入住费用。 ”孙鹏镖认为,看望或者问候的频率无需马上作出定量规定,也无需分年龄段,我倾向听取老人的自我感受,如果老人感受到子女的关爱亲情,即使没有常回家只是常有电话问候,他的幸福满意率依旧会很高。

  作为法律专家,在厉明看来,在西方一些高福利国家,法律中就明确规定子女与父母住得距离不能超过多少距离、看望的时间间隔频次有具体量化。 “但此次修订我们至少跨出了第一步,希望今后随着条件成熟我们能够进行对看望的细化规定,让法律更具操作性”。

  不能经常看望别忽略问候

  “媒体不要再一味用‘常回家看看’这个说法,以偏概全误导大众。 ”孙鹏镖说,“虽然这个说法通俗易懂便于理解,但从围绕‘常回家看看’发生的几次热烈争议来看,异地求职的白领、甚至一些专业法律人士,都只传递‘看望’的信息,无视‘问候’二字,大众对实际条款的理解存在误解。

  孙鹏镖指出,条款中明确指出“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希望白领要完整理解并坦然释怀,如果经常看望难以实现,那么经常问候也是履行了子女关心老人的义务。

  新规亮点:不尽赡养义务单位督促其履行

  对比1996年制定的《保障法》,新修订的《保障法》从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新设3章、新增38条……这种“脱胎换骨”的修订到底新在哪里?

  事实上,此次《保障法》的修订亮点颇多,为老人带来了一系列的利好。比如对“不孝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俗话“清官难断家务事”,由于外界难以介入,许多老人投诉无门。针对这一现象,《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有了这一条,今后相关组织、社区组织进行监督就能及时介入,在帮助老人解决家庭难题时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社会优待方面,《保障法》明确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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