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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环保组织诉讼权将被收回 专家质疑鼓励侵权

来源: 人民网  2013-07-06 15:06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民间环保组织质疑:诉讼主体不能指定

  6月26日,在得知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限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单一的公益诉讼主体之后,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第一时间发表公开信,呼吁审议法律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重视本次修改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审慎考虑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

  “自然之友”指出,“公益”顾名思义代表的是社会公共群众的普遍利益。公益诉讼的代表,当然应当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自发形成的环保组织。公益诉讼,是群众路线在环保领域的创新性延伸,是现代治理理念对于公众参与的核心要求和最后保障。

  “由于部分地区法院面对公益诉讼的态度保守,如果该条款实施,实践中必然会有部分司法机关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自然之友”在公开信中说。

  “自然之友”还担心,这一条款将使得越来越多的公众求助于非制度化的途径解决问题,所有环境纠纷进入法律体系不到百分之一,形成了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在以往的实践中,一些省市法院已经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允许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内的社会团体进行诉讼,但这一立法又使其大大倒退。”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指出,中国的环保问题日益突出,一家机构或每省的一家组织不能处理所有的问题,效果一定会打上折扣。

  民间环保组织达尔文自然求知社负责人冯永锋对媒体表示,环保法无论怎样修订,如果各地法院不能敞开立案大门,不欢迎污染受害者、环保志愿者、环境公益诉讼者前来起诉,那么再多的法律、法官也挡不住中国环境的持续恶化。

  “国家行政机关也应有权提起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同时应充分发挥公民的作用。”陈利浩建议,可以规定一定数量以上的公民联合向有关机关或组织申请环境公益诉讼,该机关或组织必须收案并着手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者一份初步调查结果,就是否提出诉讼予以答复。如逾期未调查、答复的,上述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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