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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除夕夜杀人爆炸案”终审 寻仇杀人者获死刑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07-18 06:43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2011年除夕夜,斗门街办官庄村外突然发生爆炸,一死亡男子被发现全身多处枪伤、刀伤。数日后,纠集他人行凶的张陇平落网。近日,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了西安中院一审对张陇平的死刑判决。

  >>>回顾:斗门除夕杀人爆炸案一审主犯判死刑 受害家庭不满赔偿

  因撞伤人入狱心生怨恨

  2008年11月,官庄村村委会进行改选,村民张某在张陇平帮助下当选村主任,张陇平当选村委会委员。选举结束后,官庄村成立了村企业办,张陇平担任主任及法定代表人。其间,张陇平怀疑前妻与一村民关系暧昧,把该村民打了一顿。之后,他觉得村主任张某、被打村民等开始合伙算计他。

  2009年2月25日,官庄村召开双委会,会上村支书、村主任要求张陇平把企业办账目提交查看,双方发生了争执。会后,村主任开车载二组组长等两人离开,张陇平驾车故意撞击,将二组组长撞成轻伤,因此事,张陇平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进了监狱后,张陇平有了杀人恶念,意欲对包括村支书、村主任在内的多人进行报复。

  自制爆炸物除夕夜作案

  2010年4月,张陇平刑满释放。刚出狱,他就筹划报复,卖掉房产出去游玩并购买作案工具,还在长安区小泥河村租了一间厂房,用来放置作案工具,并购买了一把小口径步枪和一盒子弹及弓弩等。

  此后,张陇平结识了王少波、王晨光,三人辗转多处,购买了用来制造爆炸物的电雷管、导火索等物,由张陇平制成了点火引爆和遥控引爆两种爆炸物。

  2011年2月2日(农历除夕)晚8时,3人将作案工具搬到租来并伪装过车牌的商务车上,开车至官庄村。因村支书家大门已锁,3人来到二组组长的哥哥张某某家,持枪胁迫正上网的张某某骗开村支书的家门。遭到拒绝后,张陇平朝电脑显示屏和张某某左大腿各开一枪,并和同伙将其捆绑锁上。

  出门时,因张某某挣扎,张陇平朝其右胸开了一枪,又捅刺十余刀,将其塞进车内。三人开车到村外停下,张陇平开始组装自制爆炸物,因意外发生爆炸,张某某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受伤后的张陇平逃到前妻肖某处。在她的帮助下,张陇平先后逃到周至、洋县、勉县等地。但不久在宁强县落网。

  案犯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

  去年5月,西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对张陇平、王少波、王晨光提起公诉,对肖某一并起诉。被害人家属向王少波、王晨光提出了17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去年底,张陇平一审被判处死刑,王少波、王晨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10年,肖某因窝藏罪获刑两年。同时,被告人王少波、王晨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4万元。

  宣判后,被害的张某某的家属提出上诉,其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郭鑫告诉本报记者,家属认为王少波、王晨光仅承担30%赔偿责任不妥,二人应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张陇平也提出上诉,认为原判没有考虑案件前因,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张陇平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气焰极其嚣张,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系累犯,应判处死刑,“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省高院认为,王少波、王晨光承担30%责任适当。近日,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张陇平的死刑部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报记者石峥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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