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8月29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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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局

  按照实习协议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昨日,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运段贵银车队负责人说,小李的确是在制止列车突发事件时受的伤,“小李是2号车厢的实习生,当时,K1003次列车运行到达州至渠县段时,3号车厢里一男子双手掐着一女士的脖子,小李冲上去制止,对方拿出一把羊角锤攻击小李。随后,李桥跑到2号车厢,行凶者跟过了过去,被车上的乘警制服。”经警方调查,行凶者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当时突然疾病,至今还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西安客运段称,他们之前和西安长江培训学院就实习的问题有过实习协议,协议中,西安长江技术培训学院作为甲方,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运段作为乙方,协议上面明确注明: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由甲方负责派员处理,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配合。救治、处理学生意外伤害超出保险范围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目前校方未给我们说过他们有什么困难,我们也就没参与其治疗。”西安客运段贵银车队负责人说。

  律师观点

  铁路局和校方应协助申报“见义勇为”

  如果没有发生意外,李桥有可能走上工作岗位,或是继续读大专,可现在,左眼失明、双耳听力受损,他不知道以后怎么办?目前,李桥的治疗尚未结束,半年后,还要第二次手术,面对高昂的费用,李桥和父母一筹莫展。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说,李桥是实习生,实习单位是铁路局,该事件的主要受益人是铁路局。至于西安客运段与校方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中所指的一切责任由校方负责的相关条款,高律师说,有关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铁路局给出的说法不能令人信服。

  至于校方所说的要等案件审理完后听从法院判决,高律师认为,这种说法没有明显错误,但并不能免除校方的责任。国家目前没有明确的“关于实习生工作期间遭遇意外伤害如何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刑事案件审理时间平均需要半年左右,不排除校方存在为自己开脱的嫌疑。

  对于李桥的见义勇为行为,其家属可以向公安部门申报,由公安部门认定。李桥的行为是社会正能量的体现,作为受益人的铁路局和其学校也有义务协助其家属申报“见义勇为”。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本报记者卿荣波实习生雷肖霄采写

  专家建议

   “实习生”权益亟待立法保护

  实习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一方面他们已经走出学校在企业“上班”,但实质上他们还是学生,并未与企业建立雇佣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保护。目前,国家对于实习生工作期间遭遇意外伤害没有明确规定。专家建议,“实习生”劳动权益亟须立法保护。那么,现阶段学生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实习生到实习单位时,要主动要求和实习单位签订劳动保障协议,约定有关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享受工伤待遇、如何赔偿,以及劳动报酬等问题。

  二、实习单位应为实习生办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如果实习单位不愿意签订第1条中的内容,那么作为实习生应当让实习单位或者由自己办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防止当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没有及时的救济途径。

  三、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界定模糊,处于实习阶段且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协议中对此没有进行约定的则不属于工伤范围,发生事故时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据《南方日报》

编辑:手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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