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岁小伙嫖娼一次,被收容教育半年,不服告上法院法院二审判撤销公安机关决定,并判赔2万余元
9月2日起,广州中院召开的行政案例点评大会上,一男子因一次嫖娼被处以收容教育六个月,引爆现场热议。不同于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嫖娼卖淫人员。1993年,国务院发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但一直以来,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性质及隐含的人身自由权的保护等问题,存颇多争议。
案例
不满收容教育半年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9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九次行政案例点评会议。第一个案例就将大会现场拉入激烈交锋中。
2011年冬天,20多岁的农民工小良(化名)在广州大新路某楼梯处,对五旬妇女阿梅(化名)实施了嫖娼行为。两人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在小良的指带下,查获避孕套一个及阿梅袋内现金50元。虽阿梅全程否认卖淫行为,而小良一开始就承认了嫖娼事实。
小良被行政拘留15日后,公安机关决定对其收容教育六个月。小良不服,认为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还被一事多罚。行政复议失败,小良委托父亲到法院诉讼,一审败诉。
二审法院认为,要对小良收容教育,得确认其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遂判撤销公安机关的决定,并赔偿小良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条文提示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点评大会现场
PK
1 一审法官:
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此案其实涉及了很严肃法律问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行政诉讼没有修改前,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对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包括合理性审查。一般来说,我们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案发生在行政强制法实施的过渡阶段,希望大家理解。
2 二审法官:
对社会的现实应有所体谅
要收容教育,我们认为,要先认定的是“恶习”,对此,至今没有明文规定。《辞海》说,恶习是“不良的习惯”。在大家的观念里,习惯至少要是实施了两次或三次以上。
我认为,对社会的现实,应当有所体谅。现实草根阶层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可能性更大,由此可能造成不公。因此,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还是应予适当宽容。3 点评专家刘先生:
严格执法外应有更多关怀
收容教育的适用,法律并没有明确指出。二审法院的理解,我非常认同。我认为一审考虑的是对行政机关的尊重,而二审法官还考虑了实际情况。本案还涉及司法鉴定权的问题,没有鉴定情况下,女方一直是不承认的,所以在证据上力度不够。二审法官关注的社会问题,启发我们拓宽思路。案发当事人,如果不是选择公共场所的楼梯间,可能就不会被处罚,我认为执法者应该严格执法,但也应有更多的关怀。
4 公安局某先生:
收容教育属自由裁量权范围
本案是行政案件,证据上是没有刑事案件那么严密。对于恶习的理解,作为司法机关,我们应该作技术性的解析,不应该作过多的扩张。根据规定理解,两次以上的可以劳动教养,没有两次嫖娼行为,可以收容教育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作为执法者,我认为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从翻《辞海》的角度去理解什么是恶习,我们认为不恰当。
5 海关某先生:
执法应该更注重人性化
我也是穿着警服的人,但是不同意刚才(公安局)那同志的话。我认为,公安机关的执法确实应该更加注重人性化,我自己的观念也在改变,以前我总是认为手中有执法权就应该充分使用,但是这是有欠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