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25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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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浣熊够标准定盗窃罪 游客如故意杀害动物则构成非法杀害珍贵动物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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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云南野生动物园开放了国内第一个可以与浣熊零距离接触的“浣熊家族”,48只浣熊与民众亲密接触。然而,仅仅过了一个中秋小长假,即有一只浣熊失踪,疑被人顺走。

  动物管理部经理李有龙称,从目前的线索来看,“浣熊家族”设施完好,围栏没有被破坏,电网依然正常工作,地面铺设铁丝网,没有打洞的空间。浣熊自己离开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野生动物园的动物丢失不是第一次发生。此前曾经发生过夜间潜入不法分子偷盗野生动物的事件,还发生过有人破坏围网放狗围攻梅花鹿的恶性事件。因此,工作人员怀疑是游客在游览的过程中,顺走了浣熊。目前,动物园已向辖区派出所报警。

  律师说法游客顺走浣熊属盗窃行为

  偷盗浣熊的行为是否违法?涉事游客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晚记者昨日采访了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刘玲律师。

  刘玲律师指出,浣熊属于野生动物,在我国受到《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保护。根据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驯养。游客从野生动物园顺走浣熊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盗窃行为。

  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41条规定:“……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依据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

  由于浣熊本身具有一定市场价值,野生动物园在购买、繁殖、驯养的过程中需支付经济对价。由于各地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数额不一样,经由物价部门进行价格评估鉴定,如果达到刑法中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则应追究该游客的刑事责任。

  如故意杀害动物则实行数罪并罚

  李青山律师表示,在顺走野生动物的过程中,游客如果故意杀害野生动物,则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非因故意致其死亡的,这种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盗窃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执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浣熊若逃走可能影响原有生态系统

  刘玲律师表示,浣熊作为外来物种,可能传播疾病,对原有物种、生态系统造成影响。日本曾经将浣熊作为宠物豢养,被丢弃的浣熊在郊区大量繁殖,继而出现“浣熊之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从国外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如果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如果顺走浣熊的游客,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浣熊逃到野外,有关部门应依法限期追回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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