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称检方指控不能成立
不过,李靖澜的辩护律师、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向琦指出,根据警方最新获取的相关证言显示,李靖澜在本案中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和空间,因此检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检方指控,2010年8月29日,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靖澜分别在海南省白沙县七坊镇海南椰花香酒业有限公司和山东省邹平黛溪山庄两地,与“椰花香酒”公司法人代表孟某洽谈有关酒业合作事宜时,李谎称自己是某机构负责人谢某某助理兼主任。为促成合作,李要求孟先加入该机构并交纳11000元会费。2011年3月7日,孟在海口市向李提供的地址汇款11000元。
但廖向琦称,据警方对2010年8月29日当天在场证人黄某雄(送李靖澜一行至白沙的司机)和卢某群(椰花香酒业生产厂长)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李靖澜当日到白沙县后,根本没有进酒厂,大家直接到白沙县七坊镇上的一酒家吃晚饭后,直接回到海口了。根据孟某第五次接受警方询问笔录的陈述,2010年11月25日他和妻子到达山东黛溪山庄时,“由于时间太晚了,李靖澜就说先回去了,第二天,李靖澜和余振平才一起来到山东黛溪山庄”。
廖向琦认为,既然2010年8月29日李靖澜到白沙县后没有进入孟某的酒厂,2010年11月25日亦未进入孟某的房间,那么检方指控李靖澜分别在两个时间和地点实施的诈骗行为就无法成立。
他指出,检方指控李靖澜自称是台湾一个政党的副主席并以此身份对孟某实施诈骗也令人生疑。孟某多年从政,以其人生阅历、知识水平来说,仅凭着一张普通纸打印的名片和两张合影,就相信一个小女子是台湾政党的副主席,而且对一个一点儿都不了解的台湾政党,甚至是否牵涉“台独”势力都毫无顾忌就要求加入该组织,根本不符合常理。而且其向警方提交的三份报案材料及五次接受警方询问的笔录有多处自相矛盾,同样不符合常理。
廖向琦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定案罪证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本案被告人被控诈骗,定罪证据存疑,而且目前的证据已能够排除被告人诈骗的事实,应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
当天,李靖澜也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她坚称自己并未对孟某实施诈骗,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自己一个清白。(记者 宁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