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下午,记者从《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1日经长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3月1日以后,包括商场卖场、医院、体育健身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银行、邮局、旅馆、餐厅、公交等场所将全面禁烟。
13类50多个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
“公共场所吸烟、办公室内吸烟、党政机关吸烟,这次立法后,我们将按照不同的场所进行分类管理。”在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铁良介绍,《办法》实施后,长春市内的13类50多个公共场所将全面禁止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办公室、饭店、网吧将取消所有室内吸烟区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2003年,我国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多个省市开展公共场所控烟地方立法,但是烟草流行水平仍然居高不下,严重损害公众健康。”昨日,来自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办法》实施后,长春将全面开展禁烟监督执法工作,特别是一些饭店、餐厅、网吧,包括办公室,将取消所有的室内吸烟区,如果设吸烟区将在室外按照规定重新设立。
3月1日以后,我市还将在一些公共场所设立禁烟监督员,负责在禁烟场所内劝导禁烟工作;卫生部门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年内陆续开展无烟大学、无烟医院、无烟机关等系列宣传活动评比活动。同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每年的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公务活动中不得发放烟草制品、不得摆放烟具
《办法》还规定,任何会议、公务活动中不得发放、提供烟草制品和摆放烟具。公务员应当在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作出表率,不在公共场所和公众面前吸烟。医生不在患者面前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家长不在孩子面前吸烟。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一经发现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必要时,销售者可以要求购烟者出示居民身份证。
3月1日后发现公共场所吸烟可拨打84692099举报
为了避免处罚主体过多,处罚标准轻重不同和处罚程序不统一等现象发生,此次控烟的行政处罚全部由卫生部门统一实施。
昨日,长春市卫生监督所所长高松表示,作为执法监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做好长春市的全面禁烟工作,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整治、抽查抽检、市民举报等形式,对设定的各禁烟场所进行严格监管。3月1日后市民发现公共场所吸烟可拨打84692099举报。
“《办法》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将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职责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高松说。
高松表示,对于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根据证据查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规定的13类50多个禁止吸烟场所被监测的烟雾残留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对管理者或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依法劝阻、制止吸烟行为的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者殴打,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禁烟公共场所
50多个公共场所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职业中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大专院校的室内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场所;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商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室内场所;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的室内场所;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场所。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宾馆、旅店和餐饮服务单位的室内场所;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美容(发)室、网吧、彩票销售网点等室内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