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追偿 公开信息中 鲜有追偿成功案例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可以先行进行赔偿,然后再向犯罪嫌疑人实施追偿。而在记者整理的10个案例中,并没有发现有政府追偿成功的通报或新闻报道。
据国家财政部网站消息,该部对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显示,2002年至2004年,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3%。
调查显示,湖南省2002年至2004年核拨赔偿费用1109万元,追偿仅29万元,追偿率2.64%。黑龙江省发生61起国家赔偿案件中,只有1起得到追偿,核拨的447.9万元赔偿费中只追偿了9.4万元,占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2.1%。北京市2002年至2004年发生国家赔偿费用660万元,追偿26.6万元,占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4%。
专家观点 “政府代赔”亟须建立明确的规则
昨天上午,北京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教授王文章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国家赔偿花费的是公款,而公款源于民众所缴税费,这样,国家赔偿就变成了民众为责任人员的过错买单。政府代赔只是权宜之计,是善后处理的一个环节,与此同时,司法程序必须跟进,对犯罪嫌疑人的追偿工作绝不放松,避免滥用纳税人的钱。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追偿’往往没有动力,一个原因是先期赔付的钱来自财政,不是自己出的;另一个原因是过错方是‘自己人’,尤其机关里的人际关系,往往彼此间都是熟人,谁也不愿意得罪人,常常护短,使得真正的追偿制度没有贯彻实施。”王文章分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