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7·19”事故的沙沙坡水电站摄
在翻看了记者从昭通市安监局拿到的《关于大关县沙沙坡电站“7 19”自然灾害情况的报告》后,简江林更加坚信了自己的判断——“7 19”事故是一场人祸,而不是天灾,如果不是黎仁超、韦贤藻擅自修改电站防洪方案,它完全可以避免
“2007年7月19日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沙沙坡水电站的“7 19”生产安全事故造成7死1伤,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上亿元,黎仁超、韦贤藻等人为了逃避责任,却故意隐瞒事故原因,把这起人为事故说成是自然灾害事故,至今七年逍遥法外。”
3月10日,简江林给《法治周末》编辑部递交了一份实名举报材料。
简江林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他是昭通市吉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发生事故的沙沙坡水电站是吉利公司投资建设的。黎仁超和韦贤藻跟他一样,都是吉利公司的股东。但黎仁超、韦贤藻为了侵吞他的股份,故意制造纠纷排挤他。他被排挤后,公司被黎仁超、韦贤藻完全掌控。
简江林对记者说,为了简便、经济,黎仁超授意韦贤藻放弃原来设计的使用两道尾水闸门方案,而采用3米多直径的尾水锥管顶部焊接钢板封堵的办法来解决施工期间下游尾水倒灌的防洪安全问题,施工中采用的钢板不到10毫米厚,而且没有产品合格证。由于钢板太薄,被巨大的水压冲开,酿成了8名施工人员中7人死亡1人受伤的惨剧。事发后,黎仁超、韦贤藻等人编造出由于持续暴雨,沙沙坡水电站遭受洪水袭击的事故原因,隐瞒事故真相。
3月13日,法治周末记者从昭通市安监局拿到的一份《关于大关县沙沙坡电站“7 19”自然灾害情况的报告》显示,昭通市7 19”自然灾害工作组认定“7 19”事故“属自然灾害事故”。但记者发现,该报告对简江林反映的黎仁超、韦贤藻等人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而采用焊接没有产品合格证且不到10毫米厚钢板封堵的办法解决尾水倒灌防洪安全问题,只字未提。
施工期间发生7死1伤事故
3月13日傍晚时分,简江林领着记者来到发生“7 19”事故的沙沙坡水电站,电站里几个认识他的工作人员喊着“简总”客气地跟他打招呼,但无人愿意提起水电站过去的事情。
简江林向记者解释说,他被排挤走后,电站里被黎仁超、韦贤藻等人安排上了自己的人,尽管他还是吉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但对吉利公司的任何事务他都插不上手。
沙沙坡水电站属关河流域梯级电站中的第四级电站,位于大关县吉利镇渔田村,距离大关县城58公里,坐落在落差近100米深的关河峡谷底部。
简江林向记者介绍说,沙沙坡水电站系河床式电站,厂房既是安装水轮发电机组的主要建筑物,又是挡水防洪的建筑物。由于沙沙坡水电站下游正常尾水水平位高于机组安装高程5.5米,为了保证在厂房内安装水轮机组施工的安全,必须解决汛期下游尾水从未安装的尾水闸孔倒灌入厂房的安全问题。原定的施工防洪方案是采用两道尾水闸门,在2007年4月简江林离开电站工地前,尾水闸门门槽已经基本安装完毕,在洪期到来前完全可以用尾水闸门下闸防洪,确保电站每秒6780立方米洪水流量以上的施工防洪安全。
2007年7月19日下午,远在外地治病的简江林接到韦贤藻的电话,被告知电站出事了。7月20日上午,简江林赶到电站。
“我只见在建的电站厂房内进水,河流与正常平均水位相差只有几十厘米,水位高度没有多大变化,属正常水位范围内,按照尾水闸门设计要求,根本不应该出现主厂房内进水这样的事故。”简江林对记者说,“通过了解,我才知道,电站施工防洪安全方案,根本就没有按原来的方案去做,而是改用了在水机尾水锥管处直接焊接钢板进行封堵的方法来阻止河水倒灌进入施工中电站厂房内的方案。”
法治周末记者在3月13日从昭通市安监局拿到的昭通市“7 19”自然灾害工作组于2007年8月28日给昭通市政府的《关于大关县沙沙坡电站“7 19”自然灾害情况的报告》中看到,官方认定了水电站采用在锥管处焊接钢板进行封堵的方法阻止河水倒灌的施工防洪方案。在介绍“7 19”事故发生的原因时有这样的文字叙述:7月17日发现电站主厂房2号椎管保护装置钢板被洪水挤压变形;7月17日上午施工队书面报告业主,称主厂房椎管严重变形,要求业主加固,确保施工安全,安装队接到书面报告后,于7月19日12时许,安排8名工人到主厂房2号椎管处排险加固,采取用角钢点焊加固,工人在加固完第一根角钢后,正进行第二根角钢加固时,突遭洪水冲破椎管保护钢板,致使该事故发生。
根据上述报告介绍,该起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1人轻伤”。
记者从网上找到了一篇当地媒体当年关于这起事故的报道。唯一幸存者这样回忆灾难突降的那一刻:“我们8个人正在厂房工地上施工,突然,盖住椎管的圆形钢板被巨大的水压冲开了,巨龙般的水柱从厂房底部突然冲出,顷刻就把我们8个人卷了进去,我死死揪住一根钢筋,直到后来被别人救上岸,才捡了条命。”
简江林对记者说,这起事故不仅造成7死1伤,还造成吉利公司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