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信用卡的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分行,也承认学生们对于信用卡的使用规则不知情。在该行向一位涉事同学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有这样的表述:“学校当时为方便发放学生助学金,集体为学生申请办卡,且其本人当时并不了解信用卡产生年费逾期造成违约,非个人故意行为。”
该行银行卡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当年的政策允许集体办理信用卡,即便是不满18周岁、没有收入来源的学生:
玉林分行工作人员甲:当时有当时的发卡政策,政策就是可以集体办卡。
学生甲:集体办卡的话就不需要确认每个人都是知情?
玉林分行工作人员甲:这个是你们老师和你们沟通的问题了,我们是认定你们学生个人签了的。
玉林分行工作人员乙:当时是把这一堆表交给你们学校,由学校方面发给你们填,由你们这些学生填好统一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交给学校,学校再交给工行这边统一办卡的。
学生乙:按照我的话是不够18周岁啊,应该不具有完全行事行为能力啊。
玉林分行工作人员甲:那时候是有发卡政策才去发的。
不过,《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明确表示,个人申请信用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便是2000年颁布的信用卡章程中,也有同样的要求。
尽管如此,工行玉林分行银行卡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出现这样的事情,责任还是在学校:
学生:刚才学校老师也说了,当时是你们银行推荐的办这种卡。
玉林分行工作人员甲:推荐的话你们学校可以拒绝的。如果你学校拒绝,我们学生就发普通的卡不发信用卡,他也没说啊。
学校说,银行当年没交待清楚,责任在银行;银行说,学校当年接受了这种银行卡,责任在学校。如今,谁该负责,纠缠不清,但这张来历不明的信用卡对涉事学生的影响,却是实实在在的:
学校:现在申请一个信用卡完全没法批下来,而且以后我想贷款的话银行那边也不会贷给我,所以造成,我们年轻人想出来创业的话根本没办法从贷款这方面解决。
采访中,多位学生表示,希望中国工商银行方面,能够积极地消除这批涉事的不良信用记录及其它后果:
学生:一个,当时办理信用卡的时候我未达到18岁,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有,学校统一为了发助学金办的,这个卡是统一办的,我们当时也没办法拒绝这个事情。第三,就是不能透支的信用卡又产生不合理的年费。他们工行应该有义务处理我们这个情况,把我们这一批学生所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去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