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13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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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烟草危害已成为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烟草烟雾严重危害室内空气质量,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巨大威胁,确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吸烟范围,从而减少和控制烟草烟雾对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影响。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中国履行实施的决议,明确承诺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免予接触二手烟草烟雾,创造无烟环境,为公民提供普遍保护。2011年,市政府在《健康北京,"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党政机关、教育和医疗卫生系统等率先实现室内无烟和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目标。

  1995年,北京作为国内较早开展控制吸烟立法的城市,率先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2008年,借助举办"无烟奥运"的契机,颁布了《北京市禁止吸烟场所范围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04号),进一步扩大了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范围。但是,现有法规规定和禁止吸烟管理工作存在的禁止吸烟范围不符合相关目标要求、执法监督机制体制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控烟工作缺乏规范、违法吸烟者法律责任不清、缺少烟草限售、烟草危害的宣传规定等问题也亟待通过废旧法、立新法予以规范。通过立新法调整原有控制吸烟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宣传,通过政府与社会共同负责,动员全社会参与到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来,以切实履行公约,完成健康发展目标要求。

  二、起草工作开展情况

  2013年,控烟立法作为调研论证项目被分别列入了市政府立法工作总体安排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并于2014年1月列入《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五年立法规划(2013-2017年)》中任期内完成制定的法规。为此,市卫生计生委、市爱卫会办公室在立项论证工作基础上,先后听取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相关部门、控烟经营场所负责人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借鉴了青岛、深圳、上海、长春等省市控烟管理和立法先进经验,特别就禁止吸烟范围、控制吸烟日常管理等立法重要内容与场所经营管理者代表、教育、公安、旅游、工商、烟草专卖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深入研究。2013年,市爱卫办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本市居民对北京控烟立法的社会支持度和认知度。调查数据显示,此次立法工作群众基础强大。被访者中93.8%支持控烟立法,92.8%支持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大部分被访者认为"控烟立法"(63.0%)和"加大对违规吸烟者的罚款额度"(50.4%)(处罚额度在50~500元之间)是保障本市控烟效果的主要措施,65.9%认为北京有必要专门成立一支控烟执法队伍,71.4%愿意成为北京控制吸烟工作的志愿者。

  三、立法主要思路和主要内容

  立法总体思路遵循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在《立项意见书》和《立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注重吸收控烟立法预案研究成果,立足本市实际,坚持共同治理、全民参与、务实求效、健康促进的原则,最大程度与《公约》规定的禁止吸烟范围相契合,突出强调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经营管理者的控烟责任,坚持群防群控,综合运用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行政管理和法律等措施逐步树立健康行为方式、转变吸烟习俗、营造无烟环境。此外,对本市控制吸烟监督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条例(草案)共计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了禁止吸烟范围

  在现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若干规定》、《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基础上,参考《公约》和预案研究成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部分室外场所禁止吸烟。室内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划定主要依据公约。部分室外场所的划定着重考虑了人员密集程度、烟草烟雾应当远离儿童和青少年等因素(第四条)。授予市和区县政府在举办大型活动或发生其他情况时划定临时禁止吸烟区域的权力(第五条)。允许部分室外区域按照规定划定吸烟区域(第六条)。

  (二)建立了政府与社会共同负责的控烟体系

  全面控制烟害、保障人民健康,是全社会的任务,政府应当承担主导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具体体现在:一,强化场所经营管理者的控烟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明确防止烟草烟雾侵扰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三,调整完善本市控制吸烟管理体制,采取多部门共同管理与单一部门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明确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控制吸烟工作,将控制吸烟违法行为纳入卫生监督管理。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通过加强机构建设开展控制吸烟和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和监测评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以管辖区域或者行业为单位做好日常督导和检查等控制吸烟工作。(第七~十一条)。四,倡导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控制吸烟工作(第十七条)。

  (三)关于健康教育与执法监督

  为了突出预防为主和健康教育,特别规定教育、新闻出版广电和宣传等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控烟宣传的责任(第十一条),明确了政府、单位、经营管理者的宣传、培训义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控烟宣传教育,以及加强戒烟服务等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定了投诉举报及执法监督相关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在法律责任方面,与现行法规规定比较,新增了场所经营管理者的违法责任,与烟草专卖、青少年保护等法律法规衔接增加了烟草零售销售者违法责任;对吸烟者违法吸烟行为,不但提高了处罚额度,还对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做了衔接(第二十三~第二十八条)。

  此外,草案还针对部分专用名词进行了解释(第三十条)。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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