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21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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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民留言】

  领导大人您好, 现如今国家已经开放低胎政策了是把,先自我介绍下。 我是江西赣州龙南县一名农村在外务工人员。本人遵守合法年龄结婚的原则,按照正常的手续结婚、并取得准生证的前提下生育一男孩,但是持父母户口本和婴儿出生证明等所有有效证件前往地方派出所给小孩上户口的时候派出所不给上户口,必须要小孩母亲强制上环之后才给办理。 请问省长大人,地方政府这样办事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小孩上户口的规定政策?关于法律这方面我也质询过,是没有说上户必须要上环证这一说法的。这样不给小孩上户口难道就让小孩成为黑户吗?我们目前几年并没有打算生第二胎,我们是农村人,养一个孩子都很困难,并且计生避孕手段很多种,为什么地方政府可以有权强制人去上环后才可以给上户呢?上环对女方身体是有很大伤害的,我们可以用别的方式避孕啊。 我孩子是2013年10月15号出生的,现在快2个月了,我老婆是外地的,我们从相识到结婚在到宝宝出生,真的很累,想想我老婆在产房顺产了一下午都生不下来,最后开刀把小孩抱出来的,对女人来说具痛苦又幸福。现在又出现这种问题,很无力了。 以上问题请省长大人给予答复该如何,谢谢!

  答复意见:

  尊敬的人民网网友: 您好!现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您所说的上户口和上环证事项,这是两码事,上户是公安部门的事,即使上了户口,也同样要履行落实上环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而并非是您所留言的“必须要小孩母亲强制上环之后才给办理”。 2013年12月10日下午,龙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桃江乡计生办及洒口村计生专干上户到您家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进一步宣传讲解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公民必须履行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及时落实节育措施。鉴于您妻子朱晓玲剖宫产生育第一胎男孩,当时才二个月的情况,经协调,您妻子同意在半年内到计生服务站经身体常规检查正常情况时落实上环节育措施,如你们夫妇要先期办理小孩上户手续,你们可携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桃江乡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上户登记。 据调查了解,您已于2013年12月19日为您的小孩办理了上户手续。 龙南县委办

  【网民留言】

  父母官你好,请问你一个问题,我们赣州,龙南县超生子女上户口,划款问题,去年到现在八千到一万一,请问,这是国家,省,还是地方的政策,同一个国家,广东超生子女上户口好像是300,一个天一个地

  答复意见:

  尊敬的人民网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已转龙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龙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办理,现将答复意见告知如下: 2013年,龙南县人口计生委印发《关于印发2013年度城镇、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龙计生委字〔2013〕16号),对计征基数明确标准为:城镇居民根据本县城镇居民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936元确定。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农村居民根据本县农村居民2012年人均纯收入4360元确定。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不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以上计征基数的3.5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龙南县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统一的首征标准,即:城镇居民:9936元×3.5=34776元;农村居民:4360元×3.5=15260元。 一直以来都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相关规定,不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公平政策。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与《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所不同,都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同样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江西与广东各不相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也各不相同,就是赣州市的各县由于城镇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不同,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都不相同。 龙南县委办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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