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06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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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3日前要告知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何为“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立法专家

  违停拖车不适用于“代履行”

  昨日,一位不愿具名的多年从事立法工作的专家则表示,用“代履行”有关规定解释违停拖车“有些牵强,不太合适”。

  “‘代履行’有严格程序,”他举例,有个违章建筑,要求房主拆除,房主拒不拆除,执法部门催告当事人无果,可以“帮”他拆除,这是“代履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很明确,适用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情形。且“代履行”应遵守五十一条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等程序规定。

  “没有哪个车主被交警警告了,还不开走。”他表示,如果驾驶人不在现场,影响了道路通行,交警可以将车拖走,但这是交警的执法行为,而不是“代履行”。《行政强制法》五十二条提到的具体情形,也要以五十条和五十一条为前提。

  >>市民声音

  我就关心能不能落实

  车主违停被拖走的车辆属于执法部门“代履行”处置,保管费用由车主承担;而因车主违法行为被扣留的车辆,由执法部门承担保管费用。对于市政府办公厅的情况说明,记者昨日采访了市民及专家。

  “我就关心能不能落实。”市民何女士说,只要按照规定办,该自己交的钱也可以交,但不该自己交的钱,是不是真的可以不用交?“如果执法停车场仍要收,有没有投诉和解决的渠道?”

  “把我的车能不能不要拖太远?”市民王先生说,车一拖就被拖到三环外,执法成本高,市民取车的成本也高,能不能就近停放,也方便车主接受处理。

  关于执法停车费相关部门说法

  2013年9月25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审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时明确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2013年9月28日

  西安市物价局表示,执法停车费用应由交警、城管、交通等有查扣职能的部门承担,而并非车主承担。

  2013年10月10日

  西安市物价局网站发出公告,执法停车场立即停止向车主收费,并建议选择执法专用停车场或由政府直接设立执法专用停车场免费停放。

  2013年10月13日

  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回应本报报道,明确属于强制查封、扣押的,由行政机关承担停车费。要求对扣押车辆先登记后放行,等市政府出台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后再处理。

  2014年1月24日

  西安市交委会相关负责人说,正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方案,也就是由政府和一些停车场签订购买服务协议,被暂扣车辆将不再缴费。按计划,这个方案3月份就能拿出来。【详细

  综合

编辑:李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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