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9月01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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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0日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是否应该入法引起热议。

  现行广告法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但是现实中,以公司名称而非烟草本身做广告等大量变相烟草广告依然存在。此次的修订草案对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提出禁令,而且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扩充,并明确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尽管如此,杨邦杰委员指出,这仍然是选择性禁止,存在漏洞。

  杨邦杰:比如在餐馆可以、在餐巾纸上可以,可以想出很多的手段。对企业来讲,它是法无禁止即可行。

  我国在2003年11月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其中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吕祖善委员说:“参加公约制国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全面禁止,所有的广告都不准有,一种是严格禁止,大众媒体不准有,户外不准有,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究竟是全面禁止还是严格禁止。”

  多位与会人员建议,将全面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写入法律。作为我国控烟协会成员,丛斌委员曾对此做过调研。

  丛斌:我国宪法总纲明确规定,保护人民健康是国家的基本职责。截止目前,吸烟有害健康已经成为国际公理,也有这方面的科学证据。我也对烟民进行了调研,他们都主张不要再搞烟的推销了,不要再毒害未吸烟的人了,他们已经误入歧途了,因为他有明显的烟草依赖了。所以基于这种情况,我想我们不能采取任何一个国家行为来助推扩大烟草消费群体的行为,尤其是以法律的形式。

  杨邦杰委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韦飞燕建议,如果不能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写入法律,那么应该对禁止的媒介、形式和场所做排除法规定,而非现在的列举法规定。

  韦飞燕:用列举法列的再多也列不完的,还是存在很大的漏洞,所以建议用排除法的表述方式,就是规定你只能在什么媒体做广告就行了。

编辑:程培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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