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09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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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最近,网上流传一段“珠海公交猥亵事件”视频,即便珠海公交猥亵事件男子称女童是女儿,网友仍感觉不舒服。

  “猥亵”疑云还需立法扫清

  如何防范家庭人身侵害等问题,还缺乏更加具体有效的规范,与西方国家“精细入微”的立法还有一定距离。如何准确界定普通亲昵行为与猥亵行为等问题,需要引起立法者重视。

  应当说,当地警方对于这起事件的处理很及时,也很迅速,在较短时间内就给出了调查结果。然而,媒体透露出来的警方核查内容,并不能彻底打消人们的担忧,以至于部分网友尚存异议。

  的确,当事人与幼女存在父女关系,但这并不代表“亲昵行为”不受约束。孩子再年幼,心智再不成熟,也是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体。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属于监护关系,也就是说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这种从经济到精力等方面的大量付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肆意侵犯子女的人身权利。

  再说,视频行为纵然不涉及违法,却不能排除作为核查线索的价值。尽管当事人一家主动到公安机关澄清,也只能作为当地警方核查的部分依据,而不能作为事件定性的砝码。能够证明孩子父亲“十分疼爱女儿,日常生活中绝没有猥亵行为”的,目前看主要是当事人妻子的证言,再就是当事人本人“试图哄女儿开心”等证言,可又有谁会“自证其罪”呢?而且,当事人在珠海唐家镇经商,为何没有街道办事处、邻居街坊,或者是其他人的证言呢?

  其实,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并不缺乏严厉的法律保障体系。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儿童犯罪要从重处罚。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载明,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并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司法部门等保护职责。

  但问题在于,这些法律更侧重于事后惩戒,对于事先预防则着墨甚少,特别是在如何防范家庭人身侵害等问题上,还缺乏更加具体有效的规范,与西方国家“精细入微”的立法还有一定距离。如何发现潜在的家庭暴力性侵行为,又如何在保护隐私权的前提下介入调查,如何准确界定普通亲昵行为与猥亵行为,又如何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暂居、食宿、教育保障等问题,需要引起立法者重视,并在上述法律的修缮,以及下步《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起草中,得到积极回应。 □雨辰(法律学者)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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