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体报道,4月以来,上海、山西等地先后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全国已有上海、广东、天津、浙江、北京、山东、山西、河南、江西、广西、甘肃、陕西、贵州等13个省区市上调了最低工资。其中,上海市以1620元/月领跑全国,江西省上调幅度最高,达到41.4%。
近年来,各地连续上调最低工资,这当然是好事情,也是各地应对劳动力结构性短缺和物价上涨的必然举措。但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象征意义其实要大于实际意义,因为大部分劳动者的收入,都是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保障劳动者权益,最根本的是要赋予其议价能力,做实工资协商制度。尽管收入分配改革的纲领性意见于年初出台,但酝酿多年的工资条例依旧不见踪影,这不能不说是遗憾。
根据之前的消息,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被写进了工资条例。这些条款非常重要,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于提高一线劳动者收入,加快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显然是必要且有实际作用的。但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问题,不仅仅是工种问题,社会分工问题,更是权力分配,权利多少问题。做实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关键是要赋权于一线劳动者。
而最低工资标准只能保障工人的最基本权益,但工资协商制度则不同。不仅仅是字面上的协商一下工资,更是涉及到整个劳资关系权利的实施问题。按照相关学者的说法,这背后关系工人的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即劳动法上所谓的“劳工三权”。确实如此,劳资关系问题、工资问题、工资协商问题涉及到劳资关系和政策怎么去调整。
也正是因为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必然阻力重重。在目前的财税体制、财权事权分配、GDP考核机制下,任何涉及一线劳动者收入、权益的问题,也和地方政府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所以各地虽然频繁提高最低工资,但是在增强工人议价能力方面却乏善可陈。同时,全国性的分配改革至今没有启动,工资条例久拖未决。
务实地看,有妥协地出台和有妥协地施行工资协商,是现实的选择,哪怕只是微小的进步,比仅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进步更大。应该充分意识到,涉及到分配问题的工资协商制度,不是一天两天可以解决的。大部分一线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或许是个难以立刻缓解的事实,但我们可以做的是,尽早出台工资条例等保障劳动者收入、分配、权益的法规,然后逐步落实。
值得一说的是,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涉及收入分配改革的真正深入、劳工权益保护的真问题,还需要各项改革的同步推进。比如,从制度上强化劳动者议价能力。国际经验证明,有无工人利益诉求组织,工人工资一般有15%-20%的差距;同时,明晰普通公众的利益代言渠道,其话语权和对决策层的影响力,显然和现在是不一样的。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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