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徐伟
人民陪审团制度设想
审判职权
在合议庭指导下行使事实认定权,享有法律适用建议权。法官主要行使法律适用权,但对陪审团明显错误的事实认定,也有权依一定程序予以纠正。人民陪审团一般适用于一审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确有必要时,二审及再审案件也可适用。
成员遴选
先期建立人民陪审团数据库,以确保具有较高素质和履职能力。应由年满23周岁,具有中国国籍、品行优良、具有社会责任心和分析能力及专业特长的非法律职业人士担任,优先从各人民团体、社区干部、教师、专家学者、乡村调解组织人员、行业协会及社团组织中遴选。
制图/孟绍群
“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做到阳光司法。阳光必须普照到每个人身上,不能像灯光一样,只照射到少部分人。”3月7日,在陕西代表团驻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代表为当前司法权威不彰、司法公信力不高,开出了自己思考良久的“药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
群众参与提升司法公信力
从“躲猫猫”到“邓玉娇案”,再到不久前发生的“喝开水”事件,对于政法机关的调查结论,不少群众的第一反应就是“质疑”。
安东认为,这个可以理解。“审判就和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的道理一样,不让他亲眼见证,不让他参与其中,难免会怀疑。”
“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我们都会主动邀请群众旁听评议,并且欢迎媒体进行监督。”安东说。
事实证明,这样做不仅没有削弱司法公信力,反倒提升了司法的权威。
安东表示,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难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也难以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让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到司法中来,让民意有序进入司法、监督司法,体现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有效保障公民权益。
推进司法民主陕西先行一步
对于记者“已有现行的人民陪审员为何还要建立人民陪审团”的疑问,安东笑着说,“你这个问题代表了不少人的疑虑。”
安东分析说,当前,我国的司法民主形式主要是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按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相同的审判权,但因其受专业知识所限,决策案件时容易产生权威屈从心理,甚至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易使合议制度流于形式。而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能有效弥补人民陪审员数量少、来源窄、代表性不够广泛、作用难以发挥等不足,实现司法民主的效能和作用。
“人民陪审团成员从先期建立的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判决一旦作出,陪审团即告解散。陪审团组成具有开放性、临时性、随机性等特点,能够有效地避免人情、关系和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安东说,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难以确定的案件事实和责任认定,陪审团可以用“集体智慧”加以裁决,使法官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
据介绍,陕西各级法院在推进司法民主工作上已先走一步。2009年对13792件案件开展了征询意见和建议工作,累计有44341名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群众代表对案件裁判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陇县法院在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将公民代表请上审判台,组成11人的“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理。
“这些尝试提高了案件质量,促进了司法公正,受到了群众欢迎,也为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安东说。
分步实施不宜一蹴而就
安东认为,建立人民陪审团必须立足我国国情,体现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制度建设上必须有效克服域外陪审团制度遴选程序冗长、成本高昂、有时陷入僵局等弊端。
“有的同志或许会担心,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成本过高。”安东认为,“与处理信访问题的花费相比较,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成本会低得多。”
“人民陪审团制度不宜一蹴而就。”安东建议,在继续保留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同时,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确认人民陪审团作为审判组织的合法地位,允许部分人民法院进行试点,待较为成熟后,在更大范围内试行。条件成熟后,适时修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人民陪审团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最后,修改宪法,将人民陪审团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规定。
法制日报北京3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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