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元个税免征额已经算高了”
税收伦理学者姚轩鸽建议放弃数量导向型个税改革思路
“个税”这个从来就不冷清的话题,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后,走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3000元免征额是否依旧过低?”“个税是否沦为了工资税?”“与其减税还不如抑制物价”等等都成为牵动每个纳税人神经和钱袋子的关键问题。
长年从事税收伦理研究的姚轩鸽先生在最新一期《南风窗》杂志上发表了 《减税不是税改的全部》一文,在该文中,他的核心观点是“税改的终极目的应该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
5月5日,本报记者就个税法修改和个税改革问题专访了姚轩鸽先生,他见到记者后发表的第一个看法就是“(现行)2000元的个税免征额已经算高了”。 ■记者 罗溯阳
姚轩鸽,税收伦理学者、诗人。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财税法教育研究会、中国伦理学会理事,以及陕西省伦理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等社会职务。
现为北京大学当代企业文化研究所、陕西省社会科学院西部问题研究中心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员。新近出版的三卷本、106万字《税道苍黄:中国税收治理系统误差现场报告》一书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1.
关于“免征额”
应由大家共同约定
记者:刚看了您在《南风窗》发表的那篇文章,有一个感觉,您把所有现在中国税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都提出来了,但没有就个税改革问题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能不能今天谈谈?
姚轩鸽(以下简称“姚”):解决任何问题的前提,都是必须首先提出真问题,然后才能谈得上解决。个税改革作为整个税改的一部分,不便单独列出。今天我们就谈谈这个问题,看看如何来解决。事实上,从个税改革这个点切入,就能看到整个中国税改的全貌,以及整个税制的优劣。
记者:那我们就从民众最关心的一个焦点说起,在您看来,3000元的个税免征额,是不是依旧过低?
姚: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说说“免征额”这个概念。“免征额”作为一个征纳税人之间的涉税契约,意味着在这个钱数以下国家可以不征税,纳税人可以不缴税。这里有一个问题,“免征额”该谁来确定?你和我确定,还是官员确定,还是拿工资的人确定,还是城里人确定,还是东部地区或者西部地区的人确定?紧接着,事实上是由多少人确定的?规模有多大?当然,最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全体人来确定。
然后就是为什么要确定免征额?很多人对这个问题不感兴趣,对免征额确立的理论根据也不明白,不深究,因此造成了很多误解。但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和必要。我认为,它的根据就是人的基本权利,它关系着一个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最低的、起码的利益索取。
因为,我们一生下来,每一个人都不可选择地为社会的创建作了人人都一样的一份贡献。因此,社会也就应该保障每个人的这一基本权利。在此后大家都借用这个社会公共资源创获财富的过程中,就可以将每个人都曾经作过贡献的这一部分免去,由此便引出了“免征额”。当然,免征额究竟确定为多少,它具有一定的时代性,是相对的。比如过去我们只要吃饱肚子就可以了,但现在我们不仅要吃饱,还要吃得好一点,还要有文化精神生活。
也因此,这个免征额究竟是多少,就应该由大家共同约定,要能满足大家生存与发展的最低需要,也就是维持每个纳税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生存与发展的最低生活费用。目前国际上有一个通行的标准,免征额的确定有两个参考点:一是这个社会的最低生活标准,二是这个社会的最低工资标准。只有在两者综合考虑以后再乘一个系数,才会得出免征额的大致数额。这个系数,就是一个就业者平均供养的人口数。在中国,这个公认的系数是1.93。
可见,一方面,这个数额是大家约定的,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另一方面,这数额又不能完全随便约定,有一个相对客观的根据和评价标准。但是,根本说来,这个免征额确定的科学与否,要看它是否有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大家的日子是否都能过得一些好。
2.
关于“3000元起征点”严格说,若把八亿农民拉进来,2000元都高了
记者:也就是说,您不主张把个税免征额提高到三千元?理由是什么?
姚:是的。有数据显示,2008年第二季度的时候,我们国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平均标准是191.33元每人每月,2006年城镇最低工资标准是499.5元。以此测算看,中国现行2000元的个税免征额不是低了,而是高了。因此,应该保持2000元免征额不变,主要有三点理由:
首先,确定这个3000元的免征额时,把八亿多农民排除在外了,民意基础不坚实,人数规模太小。如果把八亿多农民的生活标准拉进来一并计算的话,肯定不会得出3000元这个数,甚至2000元都高了。
其次,把免征额提高到3000元以后,个税纳税人人数将会从28%降到12%,这对培养和塑造现代公民的公共品德不利。不利于培养中国现代化转型所急需的纳税人权利意识,不利于促进纳税人的政府税权的监督。因为,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缴多少税自己是清楚的,“税痛”比较敏感。相反,增值税等间接税不仅自己缴了多少税不清楚,而且税负易于转嫁。
最后,个税纳税人人数降低,最终会背离税改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这个终极目的。
记者:但农民并不是《个税法》的适用对象,他们不用缴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要把他们也算进来呢?
姚:这个说法不对。《个税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薪阶层或城市居民所得税法,所有人都是《个税法》的适用对象。只不过目前农民收入过低,没机会享受免征额的权利而已。况且,虽然农民不缴个人所得税,但他们依旧是纳税人。通过间接税,他们同样履行了纳税义务。我们任何时候思考税收问题,都必须拿全体人来说。所以我一再强调,如果拿十三亿多中国人的总数考虑,现行2000元的免征额还勉强说得过去,假如再往上提高,就可能适得其反,违背税改的终极目的。或者说,免征额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数量的高低问题,更是一个有关国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问题。
你想,农民虽然没有最低工资,但有最低生活标准,他们同样参与了这个社会的创建,为这个社会的公共资源缔结作出了和我们每个人一样的贡献,本就应该享受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他们的平均最低生活标准,才是我们确定免征额的主要依据,才最应该纳入个税免征额的计算公式之中。可想而知,如果我们把中国农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标准乘以通行的系数1.93,结果可能是多少?恐怕会让我们中的不少人瞠目结舌的。
记者:但农民是不缴个人所得税的?
姚:应该说目前大多数农民不缴个人所得税。但这与免征额的确立没有必然联系。免征额的确定是一种基本权利,农民也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而且,从长远来看,终究会有一天,不少农民会缴的。事实上,现在已有少数农民在缴个人所得税。况且,我们今天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明天完全可能是。一个人来到这个社会,他应该完全平等地享受国民待遇。而且,不能说今天与这个事情没有直接关系就把他忽略了。任何一件属于国民基本权利的公共问题,都应该经过他们的同意,不能忽视他们的存在。这是文明社会通行的治理原则。
记者:按照这个逻辑,是不是前些年取消农业税的时候,也应该征得所有城镇居民的同意?
姚:当然应该,但要遵从多数原则最后确定。不过现实中,对这个问题的决策,也可由民意代表机关去执行和决策。
3.
关于“个税改革”征管技术不到位,无奈让“个税沦为工资税”
记者: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梁俊娇教授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发展税前扣除项”的建议,比如每月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中除了扣除基本的个税免征额外,再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居住支出证明,扣除该纳税人当月的居住消费支出,最后进行计税。对此您如何看待?
姚:显然,梁教授的建议也是一个数量价值导向的,是一个既定框架内的个税改革优化建议。在税前扣除里面,衣食住行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应该有这一块,要减的也很多,很有必要。但这只是个税治标之策,不是治本之途。根本来说,这个建议仅能给部分工薪阶层带来一些眼前的好处,只能给一些相对富裕的国民减轻一点税收负担,但无助于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总量提高。
记者:还有人认为“与其提高免征额不如大力抑制物价”,您认为成立吗?
姚:对于抑制物价问题,我不赞成。我是主张市场化的,市场要素的优化必须要靠市场本身来完成。我不主张靠政府来抑制物价,市场是市场,税是税,不能将这两块混在一起。
记者:还有个提法说“个税沦为工资税”,您认同这个说法吗?
姚:从征管技术上来说,上班族、工薪族的收入好控制,便于源头管理,代扣代缴方便,但对其他人群,不是政府不想管,是没法管。因为我们缺乏全社会的信用基础系统保障,无法掌握每个人的收入状况。在国外,每人一个身份证、一个银行卡号,你的消费和收入,国家都是能控制的,哪一个人也跑不掉。在中国,目前技术条件还不到位。
记者:针对征收对象范围较小,以及主要征税目标集中在劳动所得这个问题上,清华大学经济学教授李稻葵发表了不同的声音。他认为,应该将资本收益也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您怎么看?
姚:道理上讲,李教授说得没有错,凡是借用社会公共资源获得的财富,都应该交税。问题是,对资本收益的征税,操作起来比较麻烦。比如说股票,今天我赚了国家可以征税,明天我赔了国家如何给我补回来? 而且,资本市场的风险实在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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