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捡童案”曝法律盲区代表呼吁重新查案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认为,该案最不符合逻辑的疑点在于,陈某兰捡到孩子为何没报警,主观目的究竟是什么?
“陈某兰的行为没伤害孩子身体,但给孩子家庭带来刻骨铭心的伤害。”杨勤说:“别说带走60个小时,6个小时你试试。这种心理精神上的伤害无法用语言形容。”他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应考虑这一问题。如新加坡等国,这类行为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捡到孩子超过2小时不报警就涉嫌非法拘禁,超过8小时就涉嫌拐卖。
杨勤提出,陈某兰主张8万元酬金,暴露出逐利心理。逐利的前提就是孩子在她这里。如果鼓励获得酬金,将是可怕的现象。因此,陈某兰的行为有非法占有与支配的故意,要求8万元酬金,将孩子作为逐利工具。警方应重新立案,重新传讯当事人再调查。
民警释疑
虽行为不妥,但疑罪从无,拟重新调查
新生派出所副所长叶远飞表示,警方未找到陈某兰有将孩子拐骗后准备交易的行为。现有证据也证明,孩子确实是捡到的,她的行为虽不妥,但还不满足拐卖或拐骗罪构成要件。
他表示,按目前刑案侦办程序,派出所是初查部门,案件还需经分局法制与预审监管部门两道审核环节。警方在目前掌握的证据与事实基础上,本着疑罪从无原则,做出撤案放人的决定。
叶远飞表示,该案此前没有继续下去,作为侦查机关也很遗憾。鉴于目前该案已引发广泛社会关注,警方将对该案重新调查。但是否立案,需要根据案件是否有新的证据与事实而定。
相关案例
广州“捡童案”
拐卖罪名成立免处罚
2011年8月4日9时许,汕头人农妇阿玲(化名)来到广州仅两个月,见路边有个无人看管的一岁半小男孩,就把他“捡”回家。被丈夫责骂后,当天她把小孩送回派出所,找到小孩亲生父母。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阿玲擅自将被害儿童带回家,使其脱离家人监护,构成拐骗儿童罪。阿玲身为人母,应明知救助儿童正确做法是帮其尽快找到家人,但她未实施任何帮助寻找家人或报警举动(其自称没有手机也不懂打110)。阿玲丈夫证言也证实其有收养被害儿童的主观故意。
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令孩子脱离家人监护时间较短,且没有实施打骂、虐待等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阿玲没有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