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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应及时公开”的进步与局限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2-11-01 04:52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近日,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文件,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警察查案和司法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民众关注度高,关系社会安全和法律公正,各级公安机关主动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当然蕴含着莫大的积极价值,可以预知,果真执行得当,今后公众对于重大案情的了解将更为便利。放在今天政府信息公开拖沓不前的语境下,这种主动公开的姿态,还是值得赞许。

  但在某种意义上,重大案件主动及时公开,也是压力之下的选择。这些年,往往一些重大案件,越不会公开,反过来又使得公众因为“知之甚少”而引发各种猜测、惶恐、谣言,常常被解读为“此事必有蹊跷”,因而,在互联网和新媒体时代,当公众可以更便捷地获取和传播消息时,加大政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权威信息跑在谣言之前,已成为重大舆论处置的一大法则。公开,已经不是公权想不想,愿不愿的事情,而是由不得你。

  最近,卫生部就拒绝公开生乳新国标信息,铁道部也不公开12306网站建设情况,按道理说,2008年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1年又出台《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任何政府机构拒绝信息公开,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但,现实却告诉人们,在解决了“无法可依”困境之后,“有法不依”随之而来,或者说,权力机关一时间尚改变不了“不公开”的行政惯性,也有意无意地扮演着阻力角色。

  有许多东西,知道了是一回事,做到了又是另一回事;表态是一回事,执行则是另一回事,文件虽然规范,但执行偏偏不按文件来。政府信息公开就面临着如此尴尬,《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同样也将面临着如何从文本到现实的考问——一直以来,媒体报道中,“案情没有查清楚之前,我们不便透露更多的情况”,这种措辞会随着《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而消失吗?再比如,像震惊全国的周克华案,如此重大案件的新闻发布会,只念通稿而不设提问环节,涉案的人员至今毫无下文……《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仅仅属于部门规章,天生打上了部门主义的烙印,还是“私心”地为自己未来预留了巨大的辗转腾挪的空间,譬如,“重大案件”的界定,以及如何划分是否属于公开与否的权限,这些都由公安机关自己说了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经4年,进步有限,相比于一些机构拒不执行的权力傲慢,公安机关主动顺势而为当然值得肯定,但自定规矩难免也存私心,这些都注定使信息公开和公众的期待还有一段距离。或许,这一切都在提醒人们,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更强有力地推进和保障。否则,就是有的敢拒不执行,有的敢不认真执行,甚至偷奸耍滑也不是不可能。

编辑: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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