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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撞亡身份难确定 肇事者想赔偿找不到其家属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2-11-02 10:49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现实与法律的冲突

  民政局、交警队、救助站

  都代管过赔偿金

  近年来在刑事犯罪、交通事故中致死的受害人因身份无法核实成为“无名氏”的案例并不少见,但谁是“无名氏”死者赔偿权益诉讼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维护“无名氏”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尝试过由民政部门、交警队、救助站作为“亲人”提出民事诉讼,并代管赔偿金。

  比如,2010年,吉林省辉南县检察院督促辉南县民政局代无名氏家属起诉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获得了赔偿。去年6月,深圳首起无名死者维权案宣判,当地检察院让救助站作为诉讼主体,帮无名氏讨回57万元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高法文件指出:有关单位不能代为索赔

  其实,民政局等部门能不能代管赔偿金,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一样。9月29日,央视《今日说法》曾报道了一起案例,因车祸死亡的受害人70多岁,没有近亲属,最后肇事者主动与承担该男子日常生活费用的社区居委会协商,进行了赔偿,但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没找到死者的直接受益人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能有三种人,第一种是受害人,第二种是依法由受害人抚养的被抚养人,第三种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随后肇事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肇事方胜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最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此案无法可依,居委会没有权利拿这个钱,判决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一个答复中也称:人民检察院或者民政部门不能代替死亡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1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指出: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建议

  法律应尽早明确谁可以帮“无名氏”维权

  由于法律定位上的空白,以及与一些司法解释相冲突,民政部门、交警队、救助站的主体地位常遭到被告的质疑。那么,到底谁该为“无名氏”维权?有关方面应该如何提供制度保障,由维权主体为“无名氏”成功索赔?

  法律界一些人士呼吁,有关方面应该明确包括民政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的维权责任主体地位。他们认为,从职责和性质上看,民政局是社会流浪群体的直接管理和救助机关,承担着对乞讨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其中包括对损害赔偿提出主张的权利。“无名氏大多是流浪者,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既是职责也有职权。”

  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如果民政局不能先行代为诉讼维权,及时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处理,被害人的近亲属日后即使得知被害人已经死亡,但由于时过境迁,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据新华社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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