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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华商网  2013-03-06 16:52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正常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的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地下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城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政府职责﹞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七条﹝管线单位职责﹞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并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支持创新﹞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地下管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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