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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华商网  2013-03-06 16:52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第三章地下管线建设

  第十七条﹝道路管线建设计划﹞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相互衔接。

  第十八条﹝道路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报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批准下达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地下管线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安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挖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预留管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米范围以外。

  第二十一条﹝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相关审批﹞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道路建设单位职责﹞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职责﹞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相关单位职责﹞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地下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特别职责﹞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迁移改建管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迁移变更管线﹞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废弃管线处理﹞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予以拆除。

  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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