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宣判
判处被告12年徒刑
处罚金30万元
新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谷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事先不知自己从柳某处购进的油品是“地沟油”,事后才知是“地沟油”,购进的一车“地沟油”与食用油勾兑后销往粮油市场,剩余的4车均转售孙某处。起诉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性不准,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量刑。
公诉方辩称,作为食用油分装销售企业的负责人,应在采购油品时通过正规渠道并查验供货方的资质、许可证及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但李某明知柳某所在的格林公司是用餐厨等废弃油脂作为原料,生产非食用油企业,也从未向柳某索要过证明文件,购进与正品食用油相比价格较低的非食用油即“地沟油”,并勾兑食用油后销售,因此认定李某主观上明知是“地沟油”还掺入食用油中销售,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作为谷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3月至6月先后5次,以132万余元的价格从格林公司购买了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而成的“地沟油”164.32吨,全部灌装到公司的油罐中。之后李某自行制定勾兑比例,将购进的“地沟油”和食用油勾兑分装后,销往甘肃、咸阳和西安本地的粮油市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在生产食用油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此案另一被告人孙某以给朋友帮忙为目的,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称李某购进的“地沟油”均转售给自己的公司,以掩盖李某的犯罪事实,妨碍公安机关正常的侦查案件,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两年。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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