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2月11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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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未对贷款人清偿能力进行详细了解,就轻率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户县某单位的公职人员刘某最终因贷款人下落不明被银行诉至法院。近日,户县法院民二庭法官调解了这起某银行诉刘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刘某系户县某单位公职人员,2012年11月,朋友宋某找到他,称有个能赚钱的大项目,希望他为自己在某银行办理的农户小额贷款40000元提供担保,以后一起赚钱。碍于情面和利益的驱使,刘某没有仔细了解该项目就轻率的在保证承诺书上签了字,承诺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后,宋某在清偿银行两季度贷款利率后就玩起了失踪,贷款到期后,银行在找不到贷款人的情况下将担保人刘某诉至法院。

  法庭上,刘某对担保一事认可,但称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没有仔细调查贷款人的清偿能力,贷款过程有瑕疵,且自己也借给宋某十几万元,是最大的受害者,根本无力偿还贷款,按照单位的规定,如果工资卡被冻结,次月起停发工资,法院即使强制执行也没有办法。对此,办案法官向担保人刘某详细讲解了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比较调解与判决两种方式对其公职的不同影响,如果被列入法院失信人员名单的后果。经过办案法官的数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担保人刘某分期清偿银行贷款。

  办案的法官就此案说,近年来,公职人员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现象越来越多,部分因贷款人无力清偿债务,致使公职人员坐上被告席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公职人员担保法律知识的缺乏,对担保风险评估不足,轻率担保;另一方面,少数公职人员受利益驱使,通过提供担保赚取劳务费等,为蝇头小利自钻风险。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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