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16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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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4月16日电 16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成都高新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在缓刑期间伙同狱友盗窃女友家贵重物品,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判处十四年六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与胡某相识后开始交往,交往过程中刘某经常到胡某与母亲居住的位于成都高新区的家,偶然得知房间中存放了大量他人寄存于此的贵重物品。据刘某交代,他与胡某的交往得不到胡某母亲的同意,胡某要刘某买车,刘某与胡某商量限期买车否则分手,回家与父母商量,父母认为刘某还没有自食其力就不同意给他买车,看到最后期限临近,尚在缓刑考验期且一直没有正式工作的刘某再次萌生了犯罪的念头,这次他的作案对象是他女友家。

  刘某利用胡某交给他的钥匙和门禁卡,从2013年6月起,陆续将该房内存放的大量金银、象牙饰物,洋酒等盗出后变卖获利。7月,刘某找到狱友张某共谋“帮胡某家搬东西”,心领神会的张某同意参与,刘某将钥匙和门禁卡交给张某。刘某趁胡某母亲回重庆,将胡某约到西岭雪山游玩,并通知张某动手实施盗窃。张某雇车两次到胡某家将洋酒、雪茄、字画、紫砂壶、沉香、小叶紫檀家具等大量财物盗走,随后藏匿于自己居住的出租房内。经鉴定,两名被告人盗窃的物品(部分未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9.97万元,其中包括一副价值100万元的齐白石扇面画,价值30万元的小叶紫檀家具。胡某母亲回成都后发现被盗,遂向警方报案。同年9月警方先后将两名被告人挡获。

  据被告人交代,张某使用了部分烟酒和沉香,刘某拿走了洋酒一瓶,金帆船、金龙黄金摆件各一件,他将盗得的物品拿到礼品回收店变卖获利11万元,所得钱款用于租车及谈恋爱的花费。

  高新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考虑到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施为等情况,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在量刑时还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张某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二名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二名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大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减少了社会危害性,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高新法院撤销对刘某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完)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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