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
试行夫妻财产申报制
在广东,已有数家法院在涉及财产处理的离婚案件中试行了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即在开庭前,夫妻需填写《财产申报表》,列明申报的财产种类范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不如实申报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夫妻一方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则认定其行为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规定在判决中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
游植龙律师认为,该制度对有效遏制隐藏、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有积极意义,可更大范围地推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应追究转移者刑责
游植龙律师还建议,司法部门尤其是法院要在诉讼中加大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打击力度,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以妨害作证罪或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版文/记者纪欣
转移财产黑招
1.直接隐藏
对于当事人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一方往往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申报也不告知对方财产状况。
2.私自转移
①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账户里的资金等取出或转账到他人名下。
②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
③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④私赠他人:包括赠与婚外情人或者其他有暧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赠与其他熟悉的人。
3.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债务或者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协商,借用他人名字购买不动产,或者委托持股、隐名投资股份,而日后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则与持名人串通不承认借名事实,而配偶一方又没有证据证实借名的事实。
4.设置陷阱
①假离婚:如以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协议“假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己方所有,办理离婚手续后不承认是假离婚。
②离婚协议内容的设计:如双方离婚时,一方明知自己名下有其他隐瞒的资产,如房产,而在离婚协议时约定诸如“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等字眼,以此规避对方日后行使追索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③转账陷阱:设置转账证据“请君入瓮”。如假称帮朋友转账,让配偶去银行开户,收到款项后,再假称要还给朋友,从配偶处要回钱款;而在离婚时将以上行为称为配偶收到卖房款等。
5.保险产品
以为自己或他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形式,将保险产品作为转移财产的手段。
6.伪造债务
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