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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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54岁的莲花村村民张桂英因“毒豆芽”案被判刑6个月,出狱后觉得晦气,将判决书烧了,现在手中只留着当初的起诉书、刑拘通知书等。

      第156号公告

      办理“毒豆芽”案,一份公告不得不提。

      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公告)(下称“第156号公告”)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包括的6-苄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在内的33种产品,食品生产企业也禁止使用。

      检方对苗贵喜的指控依据与胥超几乎雷同。判决书指出胥超在担任纪检组长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期间,“未按要求对宁强县汉源镇范围内豆芽生产户进行宣传告知并检查、巡查,其履职不到位,致使25万公斤添加有‘无根豆芽生长素’的豆芽流入市场。

      胥超告诉澎湃新闻,检方所指控的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要依据包括:一是根据第156号公告,公告中明确要求禁止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等添加剂。二是依据已经判决生效的“毒豆芽”案件,作为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证据。

      胥超称,检方的另一根据是2014年10月15日,陕西省高院和高检印发的《办理食品监管渎职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但让他不解的是,检方在庭审时出具了该份纪要作为依据,但在判决书中没有体现。

      除了对涉案的“毒豆芽”数量提出质疑外,胥超及其辩护人认为,第156号公告只是要求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禁止添加6-苄基腺嘌呤,并未指出该物质是有毒有害的,生产出来的豆芽目前也无法证实是有毒有害食品;另外,豆芽的归属性质上,豆芽应该属于芽苗类蔬菜的农产品,而不属于加工食品,以加工食品的标准来衡量农产品,本身就是错误的。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今年11月,陕西省食安委办公室已经提出,“我办认为豆芽属于食用农产品(蔬菜)”。

      神秘“毒物”

      在诸多“毒豆芽”的判决书中,证据多提到“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澎湃新闻9月27日曾刊发报道,因为国家标准的混乱,植物生长调节剂失去了合法身份。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豆芽的培育制发过程比较特殊,不知道究竟是归管“种植”的农委部门管,还是归管食品生产的部门监管,而豆芽制发中使用的6-苄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也成身份模糊的“灰色产品”。

      9月9日,中国豆制品专业协会秘书长吴月芳向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写信,为上述两种物质“正名”。

      吴月芳指出,“毒豆芽”案件频发的症结在于“豆芽培育制发过程的属性不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监管的脱节导致上述两种化学物被污名化为“毒物”,而事实是,至少没有科学权威依据证明两者是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质,相反大量的科学试验证明它们和许多植物生长调节剂一样“安全低毒”。

      从2011年因“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被拉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名单“按农业投入品管理”后,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在豆芽上的登记未能顺利被农业部门“接收”,后者认为豆芽培育种发属“食品生产经营”而不受理。它们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

      豆芽制发的“无身份”直接导致“无标准”,名目众多的国标、地标、行业标准让一线司法人员有些“凌乱”,重典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之下,“毒豆芽”首当其冲。

      “无毒”辩护

      苗贵喜的辩护律师张明辉出具了10份书证,以证实豆芽属于农产品而不是食品,以及证明6-苄基腺嘌呤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依据不足等。张明辉提供书证时指出,2004年,原卫生部给北京市卫生局的《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中指出,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苗贵喜及其辩护人根据相关文件和规定,认定豆芽属于农产品,而非加工食品,不属于质监部门管理的28大类加工食品范畴,欲进行无罪辩护。但公诉方当庭表示,豆芽是农产品还是加工食品,“目前还存在争议”。

      或已提起公诉、被判刑的多位汉中质监系统官员向澎湃新闻表示,当自己置身于案件之中后,回头对“毒豆芽”案件重新审视,发现判处芽农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没有依据的”,目前没有证据能证明添加有6-苄基腺嘌呤生产出来的豆芽是“毒豆芽”。

      “毒豆芽”之“毒”从何而来?除了第156号公告,还涉及一份为2011年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复函是于2011年9月30日发给质监总局的,复函中指出,4-氯苯氧乙酸钾、6-苄基腺嘌呤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这份复函也是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官员做无罪辩护的关键证据之一。

      在苗贵喜辩护律师出具的书证中,还有一份 2013年8月12日国家卫计委回复相关人士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卫政申复(2013)2306号),告知书中解释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将6-苄基腺嘌呤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列为附录C中,按照标准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因该物质已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不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故将其删除,而不是由于食品安全原因”。

      另一份书证显示,今年5月8日,国家卫计委给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的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卫政申复(2014) 0298号)中又指出,经查,6-苄基腺嘌呤未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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