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界:将起明显震慑作用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对扒手的处理是劳教或治安拘留,采取哪种视有无前科等情况而定。”西安市公安局治安局公交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王稳昌介绍。5月1日后,警方依照法律规定,对扒窃嫌疑人均采取:先刑拘再报捕。“目前刑拘了多少人并没有统计,但十几组人每天都在抓贼。”王稳昌预计,《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修改将会对扒窃行为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
“以前对扒窃的打击力度有限,关上十几天可能就放了,小偷又重操旧业,对老百姓的危害很大。”李某某扒窃案的办案检察官也认为,新法将在很大程度上打击扒手的嚣张气焰。
法学界:根本在于综合治理
“对老百姓来讲,这是件好事。”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立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新法对扒窃行为将起到遏制作用,但遏制“仅是一段时间内,最根本的是社会综合治理如何配套”。他主张宽严相济,担心刑罚过度容易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在5月下旬的一次法学研究会上,一位西安某检察官就对不论情节一律入刑的规定表示了担忧,最简单的担心是,“监狱装不下了怎么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也曾提到,英国过去在广场执行死刑,当时对于盗窃罪惩罚非常严厉,盗窃达到不大的数额就可能被判决死刑。但执行死刑时,围观者一边看执行死刑,一边被偷钱包,窃贼被抓住后又被判死刑,问他们看没看过执行死刑?说看过很多次了。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由本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李少昆 采写
专家担心
打击面过大或致选择性执法
法律界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扒窃入刑”还有较大争议。
担心警方选择性执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梁根林直言,不分轻重将“扒窃”治罪,扩大了打击面,可能导致警方“选择性执法”。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对扒窃作出如此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第一,扒窃属于近距离的人身接触,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第二,扒窃者一般是惯犯,窃贼被放后再犯的可能性极大,一般的治安处罚不足以震慑违法分子。“在我国盗窃案高发的情况下,在目前警力普遍不足的情况下,过大的打击面可能使警方应接不暇,最终采取‘选择性执法’。”梁根林表示。
打扒关键是加强取证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沈霞则认为无需过分担忧。因为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打击扒窃最关键的是要提高取证能力,目前扒窃入刑的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况且,随着打击力度的增强和法制宣传的深入,相信扒窃行为会像醉驾一样,不断减少。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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