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报道,高女士在北京办理驾照,因身份证与内蒙古郑女士重号,遭到拒绝,车管所建议双方协商更换号码。报道中说这种情况虽不普遍,但并非个别情况。
身份证法规定一人一号,不得重复;驾照管理规定要求一个身份证号办理一本驾照,不能多办。前者保证身份证号码的唯一性,后者是建立在身份证号码唯一性基础上的相关管理。与驾照管理类似,银行卡、社保等必须身份证验证;现在,还有越来越多的验证项目将要与身份证挂钩,例如手机实名、上网实名、机票、火车票等等。
人并非天生就有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是为了社会管理的方便而人为设置的个人辨识标志。前面所说的应用,已经可以看到身份证正成为最基础的个人识别符号,以此为基础,针对个人的全部社会管理都可能“集约生成”。既然如此,身份证重号为何会通过重号者“双方协商”解决呢?
由公安机关编列的身份证号码发生重号,是公安机关的疏失。所以重号给居民带来各种麻烦,理应由公安机关去解决。现在的处理不是这样。身份证重号后,公安机关的车辆管理部门拒绝发放驾驶证照,建议重号双方协商改号。重号居民则因为身份证号码关系到诸多事务而不愿更改。有一位被重号的先生想变更号码,但名下银行账号、房产证、护照、驾照、各种保险、孩子上学登记等都要更改,“成本太大了,不仅是钱的问题”。
身份证重号中,居民无过错,却承担了很多后果,导致生活中麻烦不断,这有正常的救济渠道吗?难道只有忍受不便甚至权利的丧失 (例如获得驾照的权利),或者费尽周折去自己解决问题?错编身份证的权力部门为何变成了局外人、旁观者?居民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要求公安机关改正错误,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吗?
从正当的责任机制来说,居民身份证重号,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改正。从社会现实来说,公安机关去改正错误,因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协调各种证照的更正,都比居民个人去办理要容易得多。然而,公安机关却只承诺免费快捷地变更号码,不消除错号所导致的相关后果,这岂是负责任的行为?
权力部门对居民施加了管理,当管理的错误发生之后,却听任其存在,即使明显损害了居民的权利,也放任后果而非积极消除。这显示权力对社会进行的管理,精髓不在于“服务”而在于自我便利,它不对管理中的错误负责,也没有提供途径让人们迫使其承担责任,人们只能接受权力的错误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类似身份证重号这样的小事情,生活中还有不少。管理可以大刀阔斧,人民必须不怕麻烦,事情摊在谁头上,谁自认倒霉好了。(刘洪波知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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