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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微博救妻:其妻疑为单位权利权力斗争牺牲品
http://news.hsw.cn    来源: 南方都市报  2011-10-2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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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动办案”与程序正义

  持续发酵一年的“蟹妈案”,其影响力已波及全国。今年9月19日一审开庭时,法院门口挤满了开车前来围观的中产人士。庭审结束后,杨海鹏在大门口发表演说,他们在寒风中听到了最后。他们关注的或许并非案情本身,而是此案透出的程序正义问题。这与他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安全相关。

  侦查阶段的程序正义没有得到保证,一直是杨海鹏“微博救妻”的重要控诉内容。这意味着检方起诉的证据涉嫌非法获取。

  去年9月妻子被取保候审后,杨海鹏请翟明磊等人为她做了口述录像,整理成文字版本《蟹妈口述实录我是怎样被审成一个受贿者的》,放到网上公开。她自述:从2010年7月13日晚间六时起,自己被连续讯问十八小时,连续三十八小时没有睡觉。在检察官的怒吼下———“我今天非要撕开你这张嘴。我是有备而来,我们掌握大量的证据,证明你们园林设计院是个烂摊子。黑窟窿。我今天一定要从你这里把盖子揭开……”———她供出了一笔又一笔的“犯罪事实”。在被控制六小时后,检察院才开出“协助调查单”,正式启动依法调查程序。

  这时候已经到了2010年7月14日零时,梅晓阳被检察院记录“主动投案自首”。前面的6小时被自动忽略。

  检察院的起诉内容不止包括胡曙光的7万元,还有另外两名“外协单位”老总:余昌斌和谢震纬,分别涉及一张价值两万元的美容水疗卡和3万元。在对这两人的侦查过程中,程序正义仍然模糊不清。

  谢震纬自述:2010年7月12日,他被5名自称徐汇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带到工商局,被关押在工商局30多小时,在办案人员的威胁“不配合抓你家属”之下,最终承认贿赂了梅晓阳3万元。公司所有账本也被抄走,至今未归还。他的公司被迫关闭。

  事后,他才知道,其中有几名徐汇区检察院的检察官。

  余昌斌和胡曙光等证人的证词中,也反映了涉嫌诱供、非法羁押和讯问超时等类似问题。尤其离奇的是,检察院在对俞昌斌及另外一名证人分头讯问时,记录了另外一笔“贿赂款”:2008年,他们送给梅晓阳五万元。

  这桩事实的起源是:余昌斌的笔记本上写了一句话:“给梅五万”。检察院以此为突破口,挖出了两个人足以相互印证的口供。余昌斌被放出来后才想起来,那是五万元的发票,与此案毫无关系。这桩“犯罪事实”最终未出现在起诉书上。“如果没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事先有罪推定,以诱导证言及威胁逼供,很难想象为何两名证人在不同地点,相同的时间能够对一节没有的事实做出相同的陈述。”严义明律师在辩护词中写道。

  身材高大的孙云康是当天赶去听庭的陌生人之一。这位曾有八年检察官经历的律师写了一篇《上海蟹妈案与联动机制》,质疑此案中的诉讼程序瑕疵。

  工商局与检察院“联动办案机制”的源头,可追溯至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意见”要求治理商业贿赂应“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发挥检察、公安、审计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线索渠道”。

  孙云康律师在《上海蟹妈案与联动机制》中指出:检察院与工商局一为司法机关,一为行政机关,执法适用法律不同。工商局依法无权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强制措施,而有此权力的检察院又必须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如对全部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不得超时讯问等。“联动办案”正好打了一个擦边球,令两机关办案得以“扬长避短”。

  2010年10月,《中国工商管理》刊登了一篇文章,《商业贿赂联动查处机制的实践与思考》,作者是徐汇区工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该文透露,“联动办案”常用的策略之一即是“声东击西调查法”:“为发现和揭露商业贿赂违法事实,迷惑涉案对象,真中有假,假中有真,使其产生错觉并导致其作出错误判断和行动”。“联动办案”后,徐汇区检察院突破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平均时间由20小时左右大大缩短,“现在13个案件中突破时间最短的只有1个多小时”。

  该文亦承认,联动办案“源于各部门的执法权力和执法资源的全方位整合……一般是由集体决定,一旦错了,很容易躲避责任”。“必须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注意执法方式,不得滥用职权,以免对被执法单位和个人正当权益构成伤害。”

  在网上查到这篇文章后,杨海鹏通过微博向社会征集刊有该文的《中国工商管理》。短短时间内,六本一模一样的杂志相继邮到,并成为律师提交的辩护证据之一。

  余昌斌和谢震纬的两笔“贿赂”最终被闵行区法院以缺乏确实证据为由,不予认定。但“联动办案”在此案中的非法取证问题同样未被认可。

  在梅晓阳遭到的持续18小时讯问中,只有3个小时有录像。严义明律师一直在向法庭申请依法调取本案涉及的办案视听记录及进出场地的书面记录,至今无果。他要求复印一份公开庭审的笔录,亦被拒绝。

  非法获取的证据无法律效力,是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明确内容。今年7月,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对该市一名官员章国锡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违法获取了被告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证据。法院直接调查发现章身上有涉嫌刑讯逼供的伤痕,而检察机关又以“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对章的审讯录像。

  这一判决令司法界人士兴奋非常。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这是法院运用“非法取证无法律效力”规定裁判的第一起案件。在梅晓阳一案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认可和执行。

  律师斯伟江写道:“如果你去看章国锡、杨海鹏的控诉材料,就算一半是真的,已经触目惊心。”

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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