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5日讨论通过了《武汉市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其中确定,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11月6日《长江日报》)
今天,政府被百姓告上法庭已是稀松平常,不过,很少见有管事的责任人为此付出代价。一个极端的例子,某地有个乡镇5年共打了20件行政官司,败诉18件,可谓“一败涂地”,却照样安然自得。
近年来,各地政府陆续出台“败诉问责”制度,理论上讲是有了既对事也对人的严厉“家规”摆在面前,今后各级行政主体出手之前的一举一动,应该会多几分掂量,起码不至于轻举妄动、毫无顾忌,这是前点制约;闯祸之后,再也不会若无其事,稳坐交椅,这是后点制裁。
但是,笔者对“败诉问责”持谨慎乐观态度。目前,“民告官”已经属于坎坷之路,虽是百姓“性价比”最低的一种维权方式,但胜算通常不大,结果大多“权(利)财两空”。“败诉问责”制的推行,让责任主体由过去抽象意义上的“政府”具化为“人”,这在加大官员“败诉”压力的同时,其实也容易加大他们采取非常措施或息讼、或“扭败为胜”的冲动。而弱民一方,处境势必由此雪上加霜。因此,所谓“败诉率”能否真实客观地反映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是要打上问号的。我们有理由预判,“败诉问责”制对防范官员犯错发挥警示作用构成某种“利好”的同时,对政府部门已错之纠错则构成反向“利空”。 王景曙
编辑: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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