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出所】 出具相关证明就可上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在寻子一事中,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民政部门明确表态“不属收养”,李悦的孩子还是在黄溪口镇派出所顺利上了户口,取得了当地合法身份。
11月25日,记者致电黄溪口镇派出所户籍民警刘远兵。刘远兵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我们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户籍制度给孩子上的户口,孩子出具了本人申请户口的报告、村委会开具的同意上户证明、计生办的准生证和医院的医学出生证这四样东西,我们肯定要给孩子上户的。”当地警方表示只要出具相关证明就可上户,其“无法也没责任去核实”相关证明的真实性。
而在调查过程中,李悦向记者出示了2011年10月11日孩子出生后相关机构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一直在我身上,我不知道孩子的户口是怎么合法报上去的?”李悦质疑道。
【计生】 向家出具了假证明上户
当地警方表态,办户口时,“无法也没有责任去核实”相关证明的真实性。但记者调查发现,向家恰恰就是利用假证明顺利“洗白”了孩子身份。早在2011年10月28日,向宜发夫妇就着手申报该孩子的户口。
辰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舒象田对此事进行了回应,他透露,向宜发夫妇都属于农村户口并且第一胎生的是女儿,符合国家的生育政策可以生育第二胎,并早就取得了二胎生育证。他介绍,向宜发夫妇一直在外打工,在给孩子上户口时夫妻俩也没回家,而是通过其父亲到乡计生办要求开具相关证明,并说这个孩子是向宜发夫妇亲生的。
舒象田说,直到今年6月,计生部门调查时发现,向宜发夫妇所带回的孩子并非亲生,向宜发父亲向计生部门提供的孩子出生证明也都是伪造。“我们已依法将孩子定性为计划外的生育,需作出相应的处罚。”舒象田说。
【公安局】 是一场收养关系的民事纠纷
尽管民政部门表示“不属收养”,计生部门也承认“户口证明伪造”,但24日,怀化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科李贺林告诉记者,辰溪县公安局认为该案件不构成刑事案件,是一场收养关系的民事法律纠纷。撤销案件是因为没有拐卖事实,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怀化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段世同进一步解释说当事人没有以出卖为目的获取报酬,其中的两万块钱是营养费、住院费。
此外,对于为何没有出生证明的孩子能上户口,李贺林解释,只要手续齐全,派出所就要给办户口。公安部门对计生办、医院的材料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样式上没有明显的瑕疵就能办理手续。出具手续的单位要对自己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存在假证,各自的上级部门将会追究其责任。
插曲
官方微博发布案情定性结论?
省公安厅:未授权任何人发布
当地宣传部:不清楚微博如何出炉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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