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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打拐办建议寻子女:对方索232万涉敲诈可报案

来源: 三秦都市报  2012-11-27 06:18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母子何时能相认时间暂时不确定

  昨天,怀化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新闻发言人段世铜明确表示,现在能确认李悦是孩子母亲,并且是孩子监护人。

  随后,记者在采访辰溪县警方时,向他们说明陕西省公安厅“打拐办”态度:“李悦是孩子监护人,不管什么情况都有权利要回这个孩子。”尹主任及郭和金都表示:“这个观点,我们都赞成。”

  不过,当记者咨询李悦什么时候能见到孩子时,以及“什么时候孩子能够回到李悦身边时”,辰溪县警方未作明确回答,他们只是表示,李悦母子相认时间不能由公安机关确定,可由辰溪县委、县政府出面协调。陕西省公安厅建议李悦可在三个地点报案11月26日,就“李悦事件”,记者来到陕西省公安厅刑侦局“打拐办”采访。由于对“李悦事件”来龙去脉并不了解,“打拐办”民警张健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向记者解释。

  他说,如果孩子是被拐卖,李悦可在孩子被拐卖的地点(宝鸡)、中转地(上海)和拐入地(湖南)报案。

  随后,他翻阅《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的“管辖”部分写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他建议李悦在宝鸡报案,或在湖南报案。

  上百万天价索赔涉嫌“敲诈”

  张健说,因无法掌握当时李悦父母是主动索要的两万元费用还是“收养”方主动提出给的“营养费”,所以暂无法界定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但即便是收养也应办理合法手续。对于“收养方”又将孩子交给他人抚养,已涉嫌拐卖。

  对于湖南当地“收养人”向李悦索要232万元的说法,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文/图本报特派湖南记者张亮本报记者朱娜

  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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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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