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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华商网  2013-03-06 16:52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第四章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第三十一条﹝新区域建设﹞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确实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三十二条﹝旧城区改造﹞城市旧城区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并在三十日内拆除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规划和设计﹞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建设的管线位置。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按照综合管廊建设标准,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第三十四条﹝建设和使用﹞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在规划中采用综合管廊技术的,应当以综合管廊的形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租赁或者购买价格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综合管廊建设费用和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原管线直接敷设和日常管理维护的成本。具体指导价格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维护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取维护管理单位进行。

  第三十六条﹝特许经营﹞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划分若干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特许经营公司,对地下管线实行统一投资、建设和经营。

  第三十七条﹝制度制定﹞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具体实施规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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