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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华商网  2013-03-06 16:52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第五章地下管线维护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各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运行维护职责﹞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六)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故障抢修﹞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禁止行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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