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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华商网  2013-03-06 16:52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第六章地下管线档案信息

  第四十二条﹝政府责任﹞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管线信息系统﹞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管线信息标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基础地理数据,建设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行业信息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建立各自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时,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信息标准和要求,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建档手续﹞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地下管线工程建档手续。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四十七条﹝档案预验收﹞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验收合格的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档案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移交合格的取得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九条﹝档案信息纳入﹞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竣工备案查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第五十一条﹝未建档管线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五十二条﹝变更档案移交﹞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五十三条﹝档案报送要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五十四条﹝管线普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十五条﹝档案查阅﹞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或者属于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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