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华时报讯 (记者怀若谷 实习记者常鑫) 昨天,潢川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关于潢川县地税局工作人员致林地失火的情况说明》,称公安机关调查表明张灏等人没有纵火的主观故意,警方决定对引起火灾的主要责任人张灏处1000元罚款(已执行到位),责令张灏等人于3月31日前对过火林地重新造林,并依法赔偿蔡某经济损失。
《情况说明》称,2013年1月19日(周六)16时20分,潢川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弋阳办事处王香铺村易营组林地失火。接警后,潢川县森林公安局立即安排民警赶赴现场。经调查,失火处为该村民组蔡某的退耕还林地,起火原因为潢川县地税局工作人员张灏等4人到野外拍照时点燃荒草,造成未成林造林地失火,面积为32.99亩。公安机关经对双方当事人和证人询问,并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表明张灏等人没有纵火的主观故意。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过火未成林造林地面积4公顷(60亩)以上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此规定,此案未达到刑事案件标准,应立为林业行政案件。根据《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4条规定,潢川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引起火灾的主要责任人张灏处1000元罚款(已执行到位),责令张灏等人于2013年3月31日前对过火林地重新造林,并依法赔偿蔡某经济损失。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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