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棚 本报资料照片记者 李晖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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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棚生前是蓝田一名代课教师,因拾金不昧经媒体报道后为世人知晓,社会捐助他43756元,他没有用来还贷、盖房,却用这些钱在蓝田县创办了蓝桥免费幼儿园,惠及33名学生,因而被称为“苦力教育家”、“当代武训”。2012年8月27日上午,李小棚去给即将开学的幼儿园孩子购买课本。当晚7时40分,他和同村的樊某一同骑摩托车返家,行至312国道蓝田县杨岩村口处时遭遇车祸,摩托车倒地,李小棚和樊某均倒在地上,41岁的李小棚当场死亡。
昨日上午,拿着中院的裁定书,李小棚的弟弟李小平不知如何是好。他所期待的哥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未被法庭支持。
日前,乡村教师李小棚车祸一案经西安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蓝田县法院的判决:肇事者魏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李小棚家属可获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约29万元。
一审判决按农村标准赔偿,家属上诉
李小棚车祸一案,曾在蓝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小棚是人民教师,却是农村户口,按什么标准赔偿成为庭审焦点。
“李小棚虽是农村户口,但他是人民教师,有教师资格证,且从事教育事业23年,并没有从事农村的生产生活,有固定的工作,以城镇收入为主要来源,故其各种赔偿应该按城镇标准计算。”李小棚弟弟和代理律师提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共计63万余元。但被告魏某一方则认为,李小棚虽然是代课教师,但户籍一直是农村户口,并不是正式在编教师,因此不能按照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来算。
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法院认为,李小棚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以城镇为标准,缺少法律依据。
3月19日,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魏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小玲(李小棚妻子)、李馨雯(李小棚女儿)因李小棚死亡的丧葬费19521.50元、死亡赔偿金115260元、被抚养人樊小玲的生活费102300元、被抚养人李馨雯生活费40920元,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交通费等10000元,修理摩托车损失1800元等共计289801.5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的保险公司及肇事方承担,并支付樊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70267.70元;被告人魏某所在公司负有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李小棚家属、魏某及樊某三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认定李小棚系农村居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和民事赔偿事实清楚、正确。法院认为,上诉人魏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某上诉称有自首情节,二审法院给予认定。针对家属上诉李小棚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中院认为,李小棚系农村居民,原审法院依据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成立。樊某上诉要求更多赔偿也被驳回。
6月1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结果,我们很心寒。”昨日上午,手拿判决的李小平说,按照这个计算,整个费用才不到29万元,而他生病的嫂子在护理院的费用每年都需要1万多元,嫂子还很年轻,以后护理费都不够,孩子的抚养和生活更不能保障。
目前,李小平准备继续向省高院申诉。 本报记者刘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