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17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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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年初的液晶面板、白酒,到近期的奶粉、黄金等,国家先后对这些行业巨头发起反垄断调查,似乎让2013年变成了一个“反垄断元年”。

  【中国新闻周刊网9月17日讯】“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下一个目标会跟老百姓密切相关。石油、电信、汽车,银行都在调查视野之内。”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在央视财经《对话》节目中的表述,引发业界热议。

  从年初的液晶面板、白酒,到近期的奶粉、黄金等,国家先后对这些行业巨头发起反垄断调查,似乎让2013年变成了一个“反垄断元年”。然而,反垄断调查之于老百姓而言,还有很多疑问。

  反垄断调查的下一个目标会是谁?对于老百姓意见最大的垄断企业,如石油、电信、银行等,这些领域大多是大型国企,如何推进这些领域的反垄断调查?发改委反垄断局又是如何协调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能交叉问题?中国新闻周刊网记者专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

  问:进入到2013年,似乎出现了一个反垄断调查的频密期。反垄断调查为何会在今年突然密集提速?反垄断在我国面临着哪些障碍?

  答:我国《反垄断法》从2008开始实施,已经有五年多的时间,反垄断执法工作一直在推进,也陆续查处和公布了一些案件。今年以来,我们调查处理了茅台五粮液、乳粉生产企业及上海黄金饰品等价格垄断案,这是我们执法机构进行执法的一部分。由于这几起案件涉及的行业和领域都是社会公众比较关心的,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执法很好地宣传了《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的理念,也形成了有效威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时间不长,仍处在初始阶段,而且反垄断执法的对象一般都是大企业,应当说,每一起案件的调查处理都都会遇到各种困难。我认为,目前反垄断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对反垄断普遍缺乏清晰、明确的认识,有的经营者的行为明显违反《反垄断法》而不自知,反而对反垄断调查不理解甚至进行阻扰;社会公众普遍将反垄断简单地理解为反对大企业,认为我们该反的不去反,实际上《反垄断法》反对的是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而不是简单地反对大企业。随着反垄断执法的持续开展,《反垄断法》宣传的深入,特别是一些典型案例的曝光,执法环境都会得到不断改善,也希望社会各方面能够理解和支持反垄断工作。

  问:您在央视《对话》节目中提到:“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下一个目标会跟老百姓密切相关,石油、电信、汽车、银行都在调查视野之内。”您认为这几个行业中谁的垄断问题最严重?哪个会是下一个调查的目标?

  答:反垄断执法并不针对特定的行业或者领域,任何行业或者领域存在价格垄断行为,我们都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几年来,我们的反垄断执法涉及液晶面板、酒类、奶粉、手机制造、建材、航空、电信、日化、保险、医药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同时,我们一直关注关系国计民生领域可能存在的价格垄断行为,由于这些领域的价格垄断行为损害国家经济发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我们过去几年的执法体现了这种关注,今后我们执法仍然会重点关注这些领域。

  石油、电信、汽车、银行都属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一直在我们执法机构的关注视野之内,如果有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举报,或者我们发现了涉嫌垄断行为的线索,我们都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我们也注意到,最近各种媒体大量报道了我国市场上进口汽车价格偏高,希望对此开展反垄断调查。如果汽车生产、销售领域存在《反垄断法》禁止的价格垄断行为,我们将依法进行查处。

  问:反垄断执法的对象多是大型国企或者知名外资企业,如何有力推进相关领域的反垄断调查?反垄断如何保持持续威慑力?

  答:我们过去几年执法查处的对象既有大型国有企业,也有知名的外资企业,《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大企业本身,但进入反垄断执法视野的往往是大企业,这是由《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反垄断法》实施五年多来,我们一直大力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发现存在价格垄断行为,不管存在于任何行业或者领域,也不论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性质如何,都会积极有效地进行调查处理,对外公布的一系列执法案例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反垄断执法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用事实和法律说话,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我们坚持秉公执法,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为使命,这是我们推进执法的信心和力量所在。

  我认为,保持《反垄断法》的持续威慑力关键还在于有效的执法。一部法律的威慑力由查处的概率和处罚的力度两个因素决定,《反垄断法》规定的处罚是比较重的,因此,保持威慑力最重要的是及时发现并有力查处垄断行为,使垄断行为无可遁形。当然,这不仅仅是我们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提高反垄断意识,监督企业的垄断行为,支持反垄断工作,使《反垄断法》成为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剑。

  问:您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到,“中国《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对的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如何理解?

  答: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状态,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具有一定市场支配力量。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往往都是市场竞争选择的结果,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做大做强。如果《反垄断法》反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不合逻辑,也没有道理。因此,反垄断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竞争不够充分的行业和领域,需要通过推进改革的方式,逐步引入竞争机制,而不是由反垄断执法去反,这不是《反垄断法》的使命。近年来,电力、电信、民航、邮政、铁路等行业和领域都在推进改革,今后,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对于垄断行业改革的步伐会进一步加快,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反垄断法》反对的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滥用了这种地位就可能违反《反垄断法》。某些行为由普通的经营者实施可能并不违法,但由于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对市场具有影响力,由其实施这些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为,比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歧视性定价、拒绝交易,等等。问:目前我国共有三个反垄断局,并且各司其职,而涉嫌垄断的案件通常情况比较复杂,这就可能导致执法冲突或者都不管的情况发生,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答: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分工是明确的,我们负责与价格相关的垄断行为的查处;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除价格外的垄断行为查处。商务部负责的部分是清晰明确的,不存在职能交叉的问题。

  我们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执法实践中会有一定的交叉,这是由垄断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实践中,一个具体的垄断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到价格和数量控制、市场分割等非价格因素,两家都可以进行调查处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了协调机制,对于存在执法交叉的案件,明确了先发现先查处的原则,从几年的实际执法看,这一机制是比较顺畅的,可以说,已经很好地解决了执法领域交叉的问题。

  问:社会上一直有反垄断主要针对外资企业的声音,您对此有何回应?

  答:我们已经调查处理的有些案件确实涉及到了外资企业,但不能据此认为反垄断针对外资企业。

  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我们始终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对所有的市场主体同等对待,不管主体的性质如何,只要实施了价格垄断行为,我们都会一视同仁地进行查处,不会因为企业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我们已经调查处理的对象既有国内企业,也有外资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

  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涉及六家境外企业,美国、欧盟、韩国等先后对相关企业进行了调查处理,我国作为液晶面板的最大消费国,作为执法机构有责任进行调查处理。今年年初,我们调查处理了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两家都是知名的国有企业。最近的乳粉企业价格垄断案,涉案企业有外资企业,也有国内企业,在处理上,对某些企业免除处罚,对某些企业的处罚轻重有所区别,主要是各企业违法情况不同,而不是出于国内还是国外企业的考虑,处理结果也体现了这一点:处罚最重的是一家国内企业,免除处罚的有国内企业,也有外资企业。

  我们过去几年的执法案例很好地说明了我们执法不针对任何特定的市场主体。

  问:有人形容,2013年为中国反垄断元年,未来,中国的反垄断调查是否将成为一个常态?“反垄断”如何向公共利益靠拢?

  答:刚开始我已经提到,《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执法工作一直都在积极推进。因为今年以来连续查处公布了几个颇有影响的案件,社会各方面才更加深入、广泛地关注反垄断执法。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才能促进创新,才能保持经济活力,才能使广大消费者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我国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键是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因此,以保护市场竞争为使命的反垄断执法尤为重要,可以说,《反垄断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反垄断执法将持续有力地开展和推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可以说,《反垄断法》本身就是一部关注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其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执法中,我们始终注重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注关系国计民生领域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执法实践证明,通过及时有效地查处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最终将惠及广大的消费者。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积极有效的反垄断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回应社会对反垄断的期待。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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