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28日 登录论坛 注册
华商网 > 新闻 > 陕西

   >>交费主体以《行政强制法》为准

  2012年3月29日,西安市物价局发布的《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重新确定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专用停车场的通知》,在读者和律师中引起质疑。

  通知中提到,执法专用停车场重新确定公布后,各执法部门不得超范围、远距离停放暂扣车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辆停放到其他经营性停车场、汽车修理厂,否则,车主有权拒缴停车费用。

  该条款被律师解读为默认暂扣车辆由车主交停车费用,与国家《行政强制法》规定由执法机关承担保管费用没有保持一致,应提请修改。近期此事经本报连续报道后,引起西安市物价局高度重视,已开会研究该文件是否需要修改。昨日下午,西安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薛处长告诉记者,经仔细研究,通知中并未认定车辆被扣后,在执法停车场停放期间,车主需要缴纳停车费用。只是未明确在执法专用停车场,交费主体是谁。

  薛处长表示,交费主体不必物价局来明确,因为《行政强制法》已经说得非常清楚,按国家大法办就行了。他认为,可能文件的表述让人产生了误解,使不同的人有了不同的解读,但这个误解是否需要修改,还需开会研究。

   >>价格监督执法部门称不知不用车主交

  对于记者提出的“为何在调查中屡次向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投诉执法停车场违规收费,都未得到物价部门的支持,反而被告知就需要车主交费,是否上述文件在物价局内部也引发不同解读”时,薛处长表示,执法问题应当和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联系。

  “我们只是监督政策执行情况落实的部门。”对上述问题,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李姓副局长说,之前掌握的情况还是车主来交钱,政策的解释权在业务部门,他向记者询问收费管理处认定的交费主体是谁,表示将与收费管理处沟通,明确今后执法的方向并答复记者。但截至今日零点发稿,记者并未收到李姓副局长的回复。

  新闻回顾:

  车被拖走取车不用交停车费 扣车若收费可状告交警

  执法停车费还在收 停车场:是私人的肯定要收费

编辑:手瓜

相关阅读
华商新闻-陕西西安权威原创新闻门户_华商网

本地 新闻 财经 数码 教育


华商网首页 | 新闻 | 论坛 | 视频 | 娱乐 | 体育 | 数码 | 财经 | 家居 | 汽车 | 教育 | 健康 | 嗨吃 | 婚嫁 | 旅游 | 潮购 | 交友 | 母婴 | 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