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费主体以《行政强制法》为准
2012年3月29日,西安市物价局发布的《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重新确定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专用停车场的通知》,在读者和律师中引起质疑。
通知中提到,执法专用停车场重新确定公布后,各执法部门不得超范围、远距离停放暂扣车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辆停放到其他经营性停车场、汽车修理厂,否则,车主有权拒缴停车费用。
该条款被律师解读为默认暂扣车辆由车主交停车费用,与国家《行政强制法》规定由执法机关承担保管费用没有保持一致,应提请修改。近期此事经本报连续报道后,引起西安市物价局高度重视,已开会研究该文件是否需要修改。昨日下午,西安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薛处长告诉记者,经仔细研究,通知中并未认定车辆被扣后,在执法停车场停放期间,车主需要缴纳停车费用。只是未明确在执法专用停车场,交费主体是谁。
薛处长表示,交费主体不必物价局来明确,因为《行政强制法》已经说得非常清楚,按国家大法办就行了。他认为,可能文件的表述让人产生了误解,使不同的人有了不同的解读,但这个误解是否需要修改,还需开会研究。
>>价格监督执法部门称不知不用车主交
对于记者提出的“为何在调查中屡次向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投诉执法停车场违规收费,都未得到物价部门的支持,反而被告知就需要车主交费,是否上述文件在物价局内部也引发不同解读”时,薛处长表示,执法问题应当和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联系。
“我们只是监督政策执行情况落实的部门。”对上述问题,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李姓副局长说,之前掌握的情况还是车主来交钱,政策的解释权在业务部门,他向记者询问收费管理处认定的交费主体是谁,表示将与收费管理处沟通,明确今后执法的方向并答复记者。但截至今日零点发稿,记者并未收到李姓副局长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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