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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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12月2日,广东陆丰服装店店主蔡某在网上发布监控视频截图,请求网友人肉截图中的“小偷”。众多网友纷纷响应,搜出画中人——高中生琪琪的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等信息。次日晚,琪琪投河自杀。目前,警方已刑拘服装店主。

  华商报发表邓海建的观点:别说是店主私下里有罪推定的所谓嫌疑人,就算是司法认定的犯罪分子,也还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正如律师所言,“在网络上曝光个人隐私信息,无疑是‘网络示众’,这与古时的游街示众没有实质区别。”人肉搜索总是有边界的,尤其是涉及私隐权利的时候。琪琪之死也再次提醒相关立法,廓清权责、管控舆论与道德之暴力,在这个自由的网络社会显得尤为迫切。

  新京报发表袁伊文的观点:如果琪琪是无辜的,可起诉店主侵害名誉权;但若琪琪存在偷窃行为,再去告店主的曝光是侵权,就算她是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其诉讼请求也会被法院打折扣。毕竟,公民出于自力救济目的,公布小偷照片是否构成违法,仍存在争议。陆丰警方刑拘店主,罪名极可能是“诽谤罪”。但依罪刑法定原则,追究店主刑责的前提必须是她“捏造”了琪琪偷东西的事实,否则只能作为侵害名誉权的民事案件处理,不能定罪处刑。

  小蒋随想:有些事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如果说“游街示众”是一种“执法暴力”的话,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证据称为“个人隐私”同样矫情可笑。只能说,服装店主将视频截图发布到网络上,而不是交给警方,做法欠妥,但这与“诽谤”无关——因为,某人偷东西是事实。至于为何不让警方处理,是否因为警方嫌案值“不够”而不立案,仍然待查。琪琪自杀,无法证明其有罪或无罪,服装店主被刑拘同样存在争议变数,“人肉搜索”的亦正亦邪也不是鼓励或打压能消除的。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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