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诉机关适用公诉程序追究秦志晖诽谤罪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问题。法院指出,《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适用公诉程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处罚。
本案中,秦志晖利用信息网络,分别诽谤杨澜等多名公民,其中三人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均达到500次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关于张海迪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虽未达到500次,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秦志晖系在一年内分别诽谤杨澜等多人,应对上述诽谤信息的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据此,秦志晖诽谤杨澜等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且系诽谤多人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究秦志晖所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秦志晖发布原铁道部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虚假信息是否足以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问题。法院指出,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全民关注,秦志晖在该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该虚假信息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发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秦志晖的该起行为足以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