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07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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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死亡”亟待法律明确

  但法律界人士的观点,放到医学以及科学角度来看,并非如此。

  北京市一位神经外科医师认为“一切都要尊重科学”,“脑死亡”就是死亡,这是经过科学认定的,且该医生认为,就法律而言,它对于政府起到“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作用,对民间则起到“法无禁文即可做”。

  “脑死亡”情况下的器官移植,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在严格的程序运作中,是可以进行“脑死亡”器官移植的。近几日发生的“千里送心”,并不是首例“脑死亡”器官移植。

  对此,解放军第181医院移植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广西捐献器官的事情有很多,曾经感动中国的何玥就属此例。2012年4月,即将小学毕业的12岁阳朔女孩何玥,被查出患有高度恶性小脑胶质瘤。11月17日,何玥脑死亡,父亲根据她的遗愿将她的两个肾和一个肝捐给了三个人。

  何玥的事迹,在广西形成了示范效应,自那以后,解放军第181医院的器官捐赠案例,就多了起来。根据广西新闻网报道,该院还建立了一支协调员队伍,史峰就属于这支队伍里的协调员。

  “但不得不承认,我们也希望有法律来保障我们的医疗事业。”一位肝脏外科医生说,对于长期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医生来说,没有明文法律保障意味着,医患纠纷随时会出现,医生也会遭到不必要的误解。他谈到,如果脑死亡判断标准、脑死亡鉴定程序以及器官移植的具体条件,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器官移植领域的工作也会得到推进。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张凌表示,在“鉴定死亡”这方面,很多国家都有明文规定,他多次援引日本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哪种情况可以移植、哪种情况需要保证生命权益,都需要严密的法规条件,这不仅是对器官移植的保障,也是对每个人生命权的保障。

  因此,许志强也在文中表达道:“死亡的认定标准,实际上涉及公民的重大人身权益,对这样的问题,必须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以体现民众的普遍意愿,这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现行法规未确立“脑死亡”认定标准

  许志强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在目前我国唯一一部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颁布,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中,也并没有确立脑死亡的死亡认定标准。

  许志强表示,脑死亡的标准仅出现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234号)的规范性文件中(这一文件可能系医疗部门的内部文件,许志强经多方查找,仍未能找到文件的原文,仅是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引用的该文件确定的“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来看出其对死亡标准的确定与分类)。

  “但是这仅是对涉及器官移植时人体死亡判断的内部医疗操作标准,这一标准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也不能改变司法界现有的死亡认定标准。”许志强表示,如果认为脑死亡的标准比现行的标准更为科学,更具可行性,那也应该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进行,而不能医疗卫生部门自行设定标准,这样设定的标准也不可能获得司法部门的认可。

  如此一来,在提取器官供体时,由于死亡认定标准的不同,必然会引发法律上的争议与质疑。

  在许志强看来,为保证每个公民都能死得其所,死亡认定标准的统一,器官移植医疗行为的正常开展,“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定死亡的认定标准,无论是脑死亡标准还是综合性的标准都需要国家法律的明确。”

  一则宣扬主旋律的新闻报道,让全社会都感动的这场生命接力和爱心行动,但让许志强感到疑惑的是,这场“千里送心”背后却潜藏着能否通过脑死亡标准认定他人死亡的重大法律问题:为救助他人而自愿献出心脏的绝症男子,在当时已经死亡了吗?如果在法律上不能采纳脑死亡的认定标准,即使已经获得他的家人的同意,对一个未死之人摘取心脏是一种什么行为?

  许志强认为,挽救他人生命的爱心行动,当然也包括医疗行为,需要光明正大,也需要法律的首肯。而这一切,都不得不将死亡认定标准的立法提上议程。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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