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在近日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召开的“行政权力规范与法治政府建设研讨会”上,河南郑州中牟县企业主史国旗提供的今年初的视频对话中,曝光了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小青的一些“雷人”话语,核心就是“拆迁案子法院不立案”,
“这种情况,是咱们中国特色”。我担心报道出现之后,李小青个人的仕途将会受到严重挫折。报道用“雷人”指称李小青的话语,既正确又不正确。之所以说不正确,是因为李小青的话并不符合法律(法条)字面上所规定的要求,是错的,因而“雷人”。之所以说正确,是因为李小青的话表达的是一种客观事实,符合于有阅历者的经验判断,是真实的,因而并不存在“雷人”的问题。综合而言,李小青是说了错误但实事求是的话。试想,假如她并不实事求是说出真实的原因,只是拒绝立案,在当事人史国旗的催问之下,李小青可以采取什么态度?她或者就是用其它冠冕堂皇而荒诞的理由应付,或者就是由粗暴对待而发展为对史国旗进行维稳,别无他法。
当事人史国旗由于自己的公司被要求强制拆迁,拆迁补偿协商未果,多次起诉,但诉讼请求要么被驳回,要么根本不被立案受理,而且法院不出具任何书面文字。从史国旗的角度来说,是从绝望进一步陷入了绝望。一个是诚恳而无法接受诉讼的法官,一个是唯有希望于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这是一对无法得到调和的矛盾。作为法官,未必不希望接受诉讼给予立案,但她不能,“我也可想给你立案,这种拆迁案件太多了……按照正常的,这种案件肯定能立,现在不是非正常状态么?现在不都是中国特色了么?”“现在拆迁案子都归市里面管”。作为当事人,除了诉讼,希望到法庭上与拆迁方说理,还能怎样?不这样,难道去杀人或者自焚?
造就这一矛盾的,不是法律(法条)本身,而是司法机制所存在的痼疾。由于司法机制的痼疾,所以才有了“市里面”可以对司法进行规定,可以不让法院给拆迁案件立案。这种袒护使得拆迁活动可以无所畏惧,法官李小青只是实事求是地说出来。而她这样说出,也是需要一定的勇气,或许,正是出于对史国旗们的同情,才令她有了这么点勇气。如果李小青法官因此而被处分,实在就是一个悲剧。
在史国旗提供视频对话的北京大学研讨会上,原全国人大常委夏家骏、最高法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等人都有着清晰的头脑,并不指责法官李小青,而是对郑州市委领导进行了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说,从现有的证据看,郑州市委相关领导的行为明显违法违宪。但是,这些批评仅仅是务虚而已。做了,其奈我何?
(顾则徐法律工作者)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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