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它在法律界有“小宪法”之称。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昨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提交审议的草案共110条,“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草案的主线。
1 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修法第一条
修改要点: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王兆国说,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人权保障问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时候还没有规定。现在规定进去是很大的亮点。”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陈光中说:“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2 被告人亲属不强制出庭作证
修改要点: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草案增加规定: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草案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专家指出,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可免除出庭作证的责任,只是不强制出庭,其证言的效力还是没变,并非他们拥有“拒证权”。
3 复核死刑案可讯问被告人
修改要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草案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专家指出,上述修改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通俗的讲体现“慎杀少杀的死刑原则”,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
4 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修改要点:删去“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紧急强制措施仅限两种情况,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5 贪官死亡或外逃可没收赃款
修改要点: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可对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财产依法没收
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1 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违法所得将被没收,这意味着,贪官即使死亡,其违法所得也将依法追缴。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由于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6 证人出庭作证可请求保护
修改要点:明确了公检法机关须为证人提供保护的制度
草案增加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给予补助。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请求予以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应该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草案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以确保证人出庭制度能够得到推行,证人能出庭、敢出庭,出庭后不会留下后遗症。
7 非法取得证据无效
修改要点: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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