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广东怀集男子董某从3楼向下掷石头、砖块砸坏邻居房屋。邻居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董某向警察掷砖头,后又开门拿扁担追打警察。警方称处警的冼副所长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被迫开枪自卫。董某后因抢救无效死亡。(4月26日中新网)
不知道拿着扁担的男子董某,在法律意义上算不算得上是“歹徒”,可在警方看来已经达到了被击毙的条件。以生命为赌注去侵犯他人,无疑是邪恶的;以生命为惩罚去终止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能是必要的、正当的。然而,正因生命无可替代的唯一性,以生命为惩罚的行为,包括死刑历来都备受质疑。何况,在广东怀集这起被击毙的事件中,几个练过格斗擒拿的全副武装的警察,遇到一个拿着扁担的男子,生命安全会受到严重威胁?莫非这不是一根普通的扁担,而是武侠小说中的武器铁扁担?
扁担在枪面前,成了最大威胁。一个鲜活的生命也终结在了扁担和枪的较量之中。不知广东怀集警方所依据的“可当场击毙”,在法律上有什么问题,但仅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可当场击毙”,当然不是必须击毙,击毙不击毙,尚需视“当场”的情况。依据常理来说,遇到需要开枪射击的状况时,首先要看匪徒手中的武器杀伤力,棍棒、刀枪、还是手榴弹?是否一定要取其性命?可否射击手、脚部等?也就是说,“可当场击毙”赋权于警方的同时,还有一整套判别程序来制约警方的权力。
因此,无论扁担在枪面前有多大的威胁,在这起事件中,警察的行为都有滥用武器之嫌。背后则是,近年来警察当场击毙疑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但鲜有因此而受到处分者,恰恰相反的是,广东徐闻还曾对击毙抢劫歹徒的警察予以20万元的高额奖励,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警察使用枪支的随意性,导致一些警察漠视生命,在执行公务时行为思维过于简单,只要疑犯稍不配合就当场击毙。这种做法不仅致使许多案情因为疑犯被击毙而无法破解,更有可能为一些警察挟嫌报复提供接口,引发更深的社会矛盾。
有人说,犯罪是和平状态下社会矛盾和冲突脱轨表现的极端形式。我们并不否认“行凶者”有自身的人格缺陷和难以消解的矛盾冲突,可是把所有问题都归结到他们身上,在严惩不贷上却很有可能会模糊了焦点,忘记了根本问题,“一枪击毙”并不能保证社会安宁,该有的矛盾也绝不会随着枪响就此化解。
纵然是对那些“罪大恶极”的人,也要经过法庭的正当程序加以公正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加入了社会对审判过程的关注,体现了法治的威严,维护了国家和社会赖以生存的公平正义。一根扁担难以承载起一个鲜活的生命逝去这一沉重的事实。无论死者董某之前有过多少犯罪事实,亦或者仅仅是一个普通人,生命都是无价的。在法律判处其死刑之前,其生命权都是不应被草率剥夺的。面对越来越多的“击毙”事件,我们不得不再次重复:生命诚可贵,公权不能居高临下地草率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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