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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光明乳业长时间带病作业的追问

来源: 检察日报  2012-10-23 06:24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10月19日消费者上传图片反映所购买的光明鲜奶中发现漂浮的蓝色固体颗粒物。10月21日光明乳业在官方微博上确认收到投诉,并回应称“2位消费者投诉的1.5L纯鲜牛奶出现颗粒物的原因已查明,为加工时摩擦出的塑料瓶盖颗粒,目前已调整完毕”。这是光明乳业在5个月内第6次被曝质量问题(10月22日《新京报》)。

客观地讲,光明乳业此次调查不能说不积极,依其“已调整完毕”的回应似乎可以让消费者再次吊到嗓子眼的心放一放。据报道,这家屡屡斩获食品安全荣誉的企业已因两次事故公开道歉,9月11日被上海质监总局责令整改,9月18日事故再发,一个月后又发……此次事故后负责人对记者说“目前整改工作正在进行”,而整改决定正是始于9月28日的道歉信。道歉和整改都没有阻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这始终让消费者难以完全放心,公众有权进一步追问。

第一,事故发生后,光明乳业应当做什么?消费者19日反映的产品异物问题,光明乳业仅仅“调整完毕”,显然不足以切断其他隐患产品流向其他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2007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为“特别规定”)出台,第9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光明乳业在9月28日发布的道歉信中表明“整改首先对隐患进行排查,包括从原料、生产过程、配送等全过程”。而此次消费者上传的图片中用肉眼就可以看出的“漂浮的蓝色固体颗粒物”,理应在此前的整改范围内。

第二,为何整顿期间还在继续生产?5个月中6次质量问题已向光明乳业敲响安全警钟,上海质检总局责令整改的决定再次强调了光明乳业要重视自身隐患,在隐患被整改的40多天里,光明乳业为何能够在未实现“全面”解决隐患的前提下继续保持生产,这与启动整顿并声称要为消费者负责的道歉信相对照,确实令消费者更加不安。

第三,监管部门如何追究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8条,监管主体对事故单位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于在整改期间发生的“瓶盖颗粒”事故,同样在“特别规定”第9条中规定了监管部门责任:生产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应责令召回,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7月20日光明乳业公布事故调查结果并道歉后,有网友为光明的真诚喝彩,9月28日光明再次道歉后消费者沉默了,当10月19日事件再发时,还有多少消费者的信赖可以消费?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公众生命健康。在轰动全国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后,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2011年最高法公布了4起危害食品安全典型案件,这些血的教训都再次让我们敲响食品安全责任大于天的警钟。

编辑: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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